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成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旅游革命,实现旅游市场秩序根本好转,根据《云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措施》《关于加快推进旅游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以下简称“八不准”规定)要求,结合德宏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的具体情况,现将贯彻落实“八不准”规定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管旅行社和导游经营服务行为
(一)严管团队运行
加大对旅行社电子合同及电子行程单使用的抽查检查,对未使用电子合同及电子行程单的行为,一律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行政处罚。对近期投诉处置、舆情监测中高频出现的旅行社要及时列入重点监管名录,及时调阅所采购旅游客运车辆上的车载视频资料,对旅游客运车辆未安装车载视频的,旅行社一律不得采购调用。
(二)严管旅行社
旅行社要严格遵守“八不准”规定,杜绝出现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组织接待不合理低价游、擅自变更行程、签订虚假合同逃避监管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旅行社从重处罚,对其法人及主要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三)严管导游人员
导游人员要自觉按照“八不准”规定规范从业,杜绝出现欺骗或者胁迫游客购物、向游客兜售商品和服务、擅自变更行程影响游览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导游,从重处罚,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二、严管购物场所经营服务行为
(一)严管购物场所
购物场所要严格按照“八不准”规定规范经营,不准拒绝受理游客退货换货、不准诱骗推销不合理高消费,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购物场所,依法从重处罚。
(二)严打灰色利益链
对在近期案件督办、投诉处置、舆情监测中高频出现的与旅行社串通接待旅游团队的购物场所要列入重点监管对象,联合公安、市场监管、税务、旅游等部门对其加大监督检查频次,深查强迫交易、商业贿赂、偷逃税等违法行为,彻底斩断灰色利益链条。
三、严管景区经营服务行为
(一)严格日常管理
对设施建设滞后、资源品质退化、管理服务薄弱、游客投诉较多的A级景区要加强检查,督促整改,对屡教不改的一律依法予以停业整顿或关停取缔。
(二)严惩违规摆摊设点
各景区应对内部及出入口违规摆摊设点行为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清理,督查检查中发现景区仍有违规摆摊设点情况,坚决予以取缔。
(三)严管景区周边环境
对景区内及周边存在的“药托”“酒托”“黑车”“黑导”“黑店”及拉客喊客等欺诈消费行为进行整治,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增加检查频次,营造和谐的旅游环境。
四、深入开展扫黑除恶工作
(一)梳理一批涉黑涉恶线索
对旅游行业出现的欺客宰客、强买强卖、非法经营,违反“八不准”规定等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各县市要认真收集梳理,做到深入排查、及时移交。
(二)严打涉黑涉恶犯罪行为
对旅游行业的涉黑涉恶案件,严格按照“一案三查”的要求,坚持深挖细查,对涉旅黑恶势力“关系网”、“保护伞”一律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形成露头就打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红黑榜”、通报、举报奖励制度
(一)建立“红黑榜”制度
对照“八不准”规定列出的“负面清单”,我州已经建立“红黑榜”制度,将列入“黑榜”的涉旅企业定期、不定期的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及时向公安、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移送,各县市要按照前期印发的《德宏州旅游“红黑榜”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加大“红黑板”信息的上报及加大“黑榜”企业检查频次,严查违法违规行为。
(二)建立通报制度
对执行“八不准”规定不坚决、不到位,整改清单、督办案件不按时办结,“诉转案”未做到“应转尽转”,整改措施不力、处罚力度不到位,重点任务推进不力等影响全州旅游市场整治工作的县市,将适时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运用于季度考评。
(三)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对“八不准”规定要加强宣传工作,研究制定违反“八不准”规定的举报奖励制度。各县市应在景区、酒店、旅游车等游客集散区域,通过粘贴宣传标语,结合文明旅游工作,引导游客对违反“八不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营造出人人有责的旅游市场秩序整治氛围。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云南省旅游从业人员“八不准”规定法律适用表]
德宏州旅游市场秩序整治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代章)
2019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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