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单位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德宏州委办公室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全州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我单位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磁盘及其他存储形式等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坚持先保密审查后公开,做到依法、及时、准确、便民。
第四条 按照公开属性,我单位政府信息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三种。
第五条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分管信息的领导负责,信息中心会同办公室具体牵头实施。
第六条 办公室、信息中心应定期组织各科室、官方网站工作人员开展保密知识、信息公开等方面的专题培训。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七条 下列政府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开:
(一)旅游行业的政策法规;
(二)单位机构概况:单位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单位职能、机构、领导简况等;
(三)工作规划、年度工作安排、总结、重大活动开展情况、新闻宣传、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等;
(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服务事项,包括工作程序、依据、时限、收费标准等;
(五)可公开的非涉密文件;
(六)旅游经济统计分析;
(七)预算决算及“三公”经费;
(八)旅游安全事故和旅游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由办公室、信息中心根据以上公开范围编制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八条 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主要通过我单位官方网站(http://lfw.dh.gov.cn/Web/index.aspx)公开。
对于主动公开范围的相关政府信息,可通过德宏旅游网、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官方微信等途径公开。
第九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在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严格实行信息审核和发布制度,未经审核的信息一律不得上网发布,在门户网站或其他互联网对外发布的信息均为非密级信息。
(二)信息发布员及时将审核后的信息发布到相应栏目,发布时限为2个工作日,公告信息及时审核发布。
(三)信息发布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四)需公开发布的信息应由相关科室提供原件(电子版)材料,首先报对应科室分管领导审核,分管科室的领导审核后,交由信息中心信息发布员,信息发布员交由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核,在审核同意的基础上,信息发布员填写完整《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表》,在网上及时将信息发布。
(五)各科室提供需发布的信息原件(电子版)材料,内容必须准确、表述无误,提供的照片需清楚。
(六)信息审核内容包括:有无涉密信息、有无敏感信息、发布时机是否适宜、内容是否完整、准确、安全保密部门规定的其他不宜上网的信息。
(七)信息发布员须据实发布信息,不得私自更改审核后的信息内容,不得私自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第三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可以向我单位申请获取相关的政府信息。
我单位提供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我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第十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如下: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填写《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通过现场、信函、传真、网络等渠道,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提出申请。
(二)办公室受理。办公室对收到的《申请表》进行登记、初审,对申请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不予办理,并告知申请人,要求其补齐后再提交。
(三)办公室转办。办公室不能直接回复的,应根据职责分工,提出转办意见,分送相关科室。需要两个以上科室办理的,应明确主办科室。
(四)承办科室分类处理。承办科室对政府信息的公开类型提出意见,经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签字后,分别给予答复。
1.对于不属于我单位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知晓掌握该信息的其他机关,告知申请人联系办法;
2.对于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对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4.对于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对于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保密审查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后,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第十五条 承办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在收到申请之日3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章 不予公开
第十六条 下列政府信息未经批准,各科室及个人不得扩大公开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研究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五章 保密审查
第十七条 我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行保密预先审查制度,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审查的重点是:
(一)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二)是否涉密;
(三)有无不予公开的情形。
第十八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提出定密意见以及是否公开的意见;由办公室审查定密意见以及公开意见;由信息中心对拟上网发布的政府信息进行复核。
德宏州旅游发展委员会
2016年8月30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