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裁判员、运动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称号授予(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浏览量:14427   作者:  日期:2020/11/26

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一条  国家加强社会体育指导人员队伍建设,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科学指导。国家对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服务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免费为其提供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并建立档案。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条  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第十四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申请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需补证得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照要求,对提交的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阶段责任: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评审委员会 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规定的标准进行审核、评审,在收到申请材料六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并予以公布。对未予批准的询问和申诉,应当予以答复;

4.送达阶段责任:对被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颁发证书、证章;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一旦发现提供虚假材料获得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的,将依法采取相关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财政财务制度,截留、克扣、挪用和挤占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经费的,由其上级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认定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其他详细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03661,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文章来源: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