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主体(责任主体):德宏州教育体育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 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四条 等级称号分为:国际级运动健将、运动健将、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第九条 总局授予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部军事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一级运动员、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第十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 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审批本行政区域内的运动员相应的等级称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其应当补足的全部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1个月内完成材料审核(包括《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申请表》、成绩证明材料等原件);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将拟授予等级称号的运动员姓名、性别、运动项目、参赛代表单位等信息在德宏州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在6个月内做出批准授予的决定(不予批准授予的应当告知理由,并将申请材料退还审核部门或运动员本人)。
4、送达阶段责任:准予批准授予的制发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证书、证章;送达文书并将授予一级运动员的信息在“运动员技术等级综合查询系统”上公布。
5.事后监督责任:公布接受举报的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或传真号码等信息;接到举报后,及时核实、处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授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的;
2、未说明不受理申请或不授予等级称号理由的;
3、未按规定程序或期限完成审核或批准授予工作的;
4、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中参与弄虚作假的;
5、在审核或批准授予以及颁发等级证书中擅自收费的;
6、在二级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批准授予中造成损失或严重不良影响的;
7、在批准授予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8、在批准授予工作中非法索取、收受当事人财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四十条。其他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教育体育局,电话号码:0692-2104381,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19326,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驻州教育体育局纪检监察组,通讯地址:德宏州仙池路36号,邮政编码:678400;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知道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体育局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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