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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大队:未按规定备案且拒不整改,陇川某汽车维修厂被罚!

浏览量:4472   作者:  日期:2024/9/20


为进一步营造机动车维修行业安全、文明、和谐的交通运输市场环境,共同守护好群众的合法权益。州交通执法支队陇川大队积极开展未备案机动车维修企业专项整治行动。

此次整治行动采用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引导。线上,利用官方公众号及时推送《关于开展非法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扩大宣传覆盖面,督促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线下则在维修企业集中区域张贴通告,确保每一户维修企业均知晓相关规定。

7月18日,陇川县交通局与陇川大队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景罕某汽车修理厂未向相关部门申请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于是当场向企业经营者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其8月2日前按规定向陇川县交通运输局进行备案,完成备案手续后再开展维修经营。9月3日,陇川大队执法人员再次到该企业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并未改正且继续违规经营。该修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对该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维修企业未备案被罚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它提醒着每一个企业经营者,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绝不能忽视法律法规的红线。只有严格遵守各项规定,积极履行备案等法定程序,企业才能在合法合规的轨道上稳健前行,赢得市场认可与客户信赖。在此提醒所有维修企业都要以此为鉴,不断加强自身管理,为行业的繁荣发展贡献力量。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四款:“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情节严重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5年内不得从事原备案的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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