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瑞丽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浏览量:5173   作者:瑞丽大队  日期:2024/8/13

以案释法|瑞丽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案情简介:

2024年6月6日,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执法人员开展日常包车信息核查工作时,发现瑞丽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名下8辆大型客车(车牌号:云N**607、云N**171、云N**311、云N**277、云N**688、云N**269、云N**576、云N**228)连续两个月存在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包车经营行为。该公司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异地经营的行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瑞丽大队立案查处。

案例分析:

         针对该公司存在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包车经营行为,瑞丽大队已于2023年4月至2024年2月期间,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已作出行政处罚。2024年6月再次核查时,发现该公司仍然存在“包车客运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包车经营行为。按照《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其行为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给予瑞丽某旅游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一)项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存在:未取得经营许可或未按规定进行备案从事经营活动,或超出许可(备案)事项和有效期经营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