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整治典型案例公布
基本案情:
云南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违规事实:
2024年5月29日,当事人陈某驾驶云ND22XXX,在杭瑞高速G56芒市服务区时,因执法检查时发现云ND22XXX网约车订单异常,被德宏州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芒市大队执法人员立案查处。
经查:
云ND22XXX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陈某已取得《网络预约出租车驾驶员证》,车辆及驾驶员都属云南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驾驶员陈某29日当天根据某出行网约平台指派运单在瑞丽市接2名乘客要送往保山市隆阳区,运单起点由瑞丽市至保山市隆阳区。云ND22XXX网约车所属云南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其经营许可区域为芒市,其某出行网约平台向云ND22XXX网约车指派订单由瑞丽市至保山市隆阳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云南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给予云南某出行科技有限公司芒市分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伍仟元整(5000.00)的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意义
近年来,网约车行业快速崛起,成为城市出行的重要方式之一。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经营是驾驶员按照平台派单指令从事的运输活动,违法源头是平台公司,所以起讫点均不在许可的经营区域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处罚对象为平台公司,不再单独对驾驶员进行立案查处。网约车异地经营会扰乱本地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导致无序竞争和恶性竞争的出现,此类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从而确保市场公平竞争,推动行业向着规范、有序的方向发展,同时也为用户提供更好的出行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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