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德宏州公安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州工业和信息化厅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交运输〔2021〕28号)要求,德宏州交通运输局 德宏州工业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 德宏州公安局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德宏州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公布如下:
德宏州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规范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集中整治罐车运营中的各种乱象,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提升全州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运营水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全面提升罐车本质安全,提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运行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标准引领,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协同推进、联动治理”的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罐车生产、登记、使用和检验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多部门协同联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罐车重大风险、全面提升罐车安全运行水平,引领和带动全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任务分工
(一)严把新罐车准入关
工信科技部门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部署安排会同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督促相关企业、检验机构及从业人员全面掌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 18564.1-2019,以下简称GB 18564.1)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依法按职责加强对罐车(包括车辆及罐体)生产、检验及使用等环节的指导。(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加强对罐车以及罐体生产企业、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督促生产企业按照 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罐体;强化罐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督促认证机构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保障产品一致性,对生产不合规罐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工信科技部门将加强罐车生产监管,督促罐车生产企业保证罐车产品生产一致性,指导罐车生产企业规范罐车公告申报。(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具体落实)
治理期间,相关企业可委托具有可移动罐柜、集装箱检验资质的机构,经核准的特种设备(RD7)检验机构(仅限定期检验),取得CMA资质认定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及容器(罐体产品)相关检验检测机构(仅限出厂检验)依法依规开展罐体检验。(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罐体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GB 18564.1等技术规范对新生产的罐体进行出厂检验(检验内容应包括GB 18564.1“9.3出厂检验”列明的所有项目),并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对不符合GB 18564.1等技术规范的罐体,不得出具出厂检验证书。(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新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罐体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具体落实)
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罐车注册登记时,应当比对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道路运输经营资质和车辆使用性质信息。(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指导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符合新标准要求的罐车。要加强对申请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罐车的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查验,未经罐体检验合格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同时将相关信息汇总至州运管局,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二)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罐体检验机构应严格按照GB 18564.1的要求,对在用罐车的罐体进行检验并出具定期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应列明GB 18564.1附录D列明的所有项目),检验结论为合格的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见附件1)。对于罐体不符合GB 1854.1的要求,在罐体结构、几何尺寸、外观、安全附件、材料壁厚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见附件2),定期检验结论应为不合格,检验机构不得出具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并将检验信息录入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州市场监管局牵头,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配合;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公安局具体落实)
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加强在用罐车检验,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对不符合检验标准、罐体超过检验有效期,或不具有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的在用罐车,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未取得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部署,督促相关制造企业及时召回存在缺陷的罐车。(州市场监管局、州公安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公安局具体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强化罐车年度审验,督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将罐车委托罐体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在用罐车,一律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并将罐车信息录入治理信息系统,同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部门。对罐体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罐车,交通运输部门应责令运输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并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经复检结论仍然为不合格的,应当依法依规更换同类型罐体或者报废。(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倡导危险货物托运人或充装单位规范液体或危险货物充装,充装前检查罐充装前检查罐车的检验报告。(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三)优化罐车准运介质管理
罐车生产企业应按照GB 7258、GB 18564等标准,在罐车设计文件和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中列明适装介质。罐体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技术审核,并在罐体出厂检验证书、定期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适装介质列表。(州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对于新申报和现存的罐车公告,按照《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GB 21668-2008)标注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类型,不再标注具体介质品名或项别(需标注准运介质最大密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车(罐车)登记业务时,不再核对罐车公告关于准运介质的标注。交通运输部门在为罐车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再标注准运介质,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例如:某危货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1类、2类1项、2类2项、3类),其所属某辆罐车罐体检验证书适装介质列表为:二甲醚、汽油、柴油、硫酸,因二甲醚属于2类1项,汽油、柴油属于3类,在企业经营许可的范围内,但硫酸属于8类,不在企业经营许可的范围内,所以该辆车的《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只应标注:危险货物运输(2类1项、3类)。(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运输企业确需变更在用罐体适装介质列表的,可以结合本次罐车治理工作,在罐体定期检验前向罐车生产企业提出变更要求。工信科技部门要督促罐车生产企业基于罐车和罐体设计和制造过程的技术资料,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对运输企业变更要求进行确认,对符合罐车安全技术和罐体兼容性条件的,向运输企业出具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并将适装介质列表变更的依据及相关设计、制造技术资料一并提供给运输企业。运输企业应将新的适装介质列表及相关技术资料委托罐体出厂检验机构按照GB 18564.1进行检验确认。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受理运输企业申请,根据罐体相关信息及资料,按照法规标准开展检验。对于检验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机构要在检验报告和检验合格证书中明确新的适装介质范围。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受理运输企业更改《道路运输证》介质范围申请时,以罐体检验证书为准。(州交通运输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对于经罐体检验机构检验并且《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的在用罐车,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年度审验时换发道路运输证件,不需在《道路运输证》上标注准运介质,需在备注栏标注“适装介质见罐体检验证书”。运输企业应按照交通运输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检验合格证书上载明的适装介质列表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规则》(JT/T617-2018)的要求进行运输。(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四)加强执法监督管理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严格按照GB 18564.1要求设计、制造、检验罐体;采用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完善监管体系;建立健全对罐体生产企业、检验机构的社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严肃处理生产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以及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对于销售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罐体的生产企业,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要开展对辖区内罐车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罐车生产企业使用不具有出厂检验证书的罐体,或者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罐车的,及时上报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对经查实生产不合格罐车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州工信科技局负责;各县市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具体落实)
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联合执法,重点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周边道路、重点区域路面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不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罐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和《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定期将交通违法行为较多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所属车辆、驾驶人信息抄告交通运输部门,交通运输部门要将相关情况纳入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对安全隐患突出、违法行为较多和事故频发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督促限期整改,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州公安局牵头,州交通运输局配合;各县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具体落实)
(五)落实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落实《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创新信息收集方式,加强与工信科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的信息沟通,广泛收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罐体检验机构及社会公众对可能存在缺陷罐车的投诉,提高信息收集的有效性。要根据国家市场监管部门的工作安排,督促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定义务,配合做好缺陷罐车召回相关工作。(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六)强化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督促罐体检验机构按照要求及时将检验报告、检验合格证书、检验不合格记录等信息上传至罐体检验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对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罐体检验机构,相关管理部门不再采信其罐体检验结果,社会各界可以通过微信公众号、手机 APP 等方式查询相关信息。(州市场监管局负责;各县市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将严重违法违规的罐车生产企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检验机构上报国家部委实施联合惩戒。惩戒对象可通过完成整改等进行信用修复,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州交通运输局牵头,州公安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配合;各县市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工业和商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具体落实)
三、时间节点
结合治理工作一并开展新标准新政策宣贯培训。
2021年6月1日起,新进入道路运输市场的罐车按照新的要求进行检验、登记、办理道路运输证,实现新罐车全面合规。
2021 年6月1日—2022年5月31日,运输企业在年审日期前1个月内将罐车委托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并根据检验意见在6个月内完成整改和复检。
2022年11月30日前,全面完成在用罐车整改。
2022年12月1日起,全面禁止存在重大安全风险的罐车运行。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分工。罐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罐车治理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举措和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州运管局、州交警支队、州市场监管执法部门要强化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执法过程监督,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县市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科技、市场监管等部门分别于9月15日、12月15日前向各自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各州直部门汇总县市工作情况后于9月18日、12月18日前发州交通运输局,汇总全州治理情况上报省运管局。州交通运输局将适时会同州公安局、工信科技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开展联合督导,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县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督导。
(三)优化工作环境。各地交通运输、公安、工信科技、市场监管部门及协会组织,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进行宣传动员,开展专项治理教育,宣贯罐车专项治理工作目的意义及政策法规,引导企业自觉参与和执行专项治理工作有关安排部署,使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管理部门及时掌握专项治理政策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及时曝光严重事件。各县市交通运输部门鼓励支持安全管理水平高的运输企业开展公路甩挂运输,支持创新挂车租赁等新模式,提升罐车管理专业化水平与运营安全水平。
(四)强化行业自律。要在全州组织开展“拒绝不合格罐车运输,净化危险品物流行业”专项活动,加强与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罐车制造企业、检验机构及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的沟通交流,督促相关方不生产、不使用违规罐车,不向违规罐车中充装介质,回归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广泛收集不规范开展检验的罐体检验机构、不依照标准进行设计制造的罐车生产企业、使用违规罐车进行运输的企业、为违规罐车充装货物的化工企业等违规企业名单,并及时反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各县市交通运输局要会同工信科技、公安交管、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工作措施,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及实施方案。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州交通运输局和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各部门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加强和改进罐车停放安全管理,强化政策措施保障,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目前云南省具备常压罐体检验资质的机构有两个:云南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院和中国船级社在云南设立的检测点。
附件:1.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2.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附件1
定期检验合格证书(式样)
合格证编号:
罐检报告编号:
产品型号:
产品名称:
制造企业:
制造日期:
机动车号牌:
罐体编号(或VIN):
适装介质列表:
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下次检验日期(检验周期原则上为2年):
罐体检验机构(盖章):
附件2
罐体重大安全风险清单
一、结构及几何尺寸
1.罐体容积以出厂文件标注为准,公差大于3%;
2.封头型式、横截面不符合标准要求;
3.装运介质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4.罐体允许最大充装质量大于罐车的核定载质量 3%。
二、罐体外观
5. 罐体、罐体主体焊缝、主要结构及密封开裂或泄漏;
6.防波板开裂或脱落;
7.罐体与底盘(或者行走机构)连接不牢固。
三、附件
8.附件缺失、损坏或失效;
9.附件超出校验有效期;
10.安全泄放装置设置与罐体设计代码不符;
11.紧急切断装置缺失、损坏或失效;
12.紧急切断装置远程操作失效;
13.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法兰未直接焊接在罐体上。
四、罐体材料
14.罐体材料牌号选用错误;
15.罐体材料与装运介质不相容。
五、罐体壁厚
16.壁厚不满足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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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