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文件
德环字〔2008〕185号
德宏州环保局关于重新明确机关科室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市环保局(建设环保局),畹町开发区交通建设局,州局各科、室、站、支队: 由于科室调整,现根据德政复〔2002〕16号文件和有关文件精神,将工作职责作如下调整。 一、局办公室职责 1、协助局领导进行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服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文电收发、档案管理、保密、保卫、车辆管理等工作; 2、负责局综合性文件的起草工作; 3、拟定机关各项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 4、负责机关年度工作计划、总结,检查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承担局机关的人事管理工作; 6、指导全州环境保护系统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化建设; 7、组织全州环境保护系统干部培训和环境保护行政表彰; 8、负责直属单位科技人员、技术工人管理及职称评定工作; 9、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办公室、人事处。 二、规划财务科工作职责 1、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 2、协调、审核环境保护专项规划; 3、负责机关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4、负责管理机关职工生活福利; 5、负责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工资管理工作。 6、协助接待等有关工作; 7、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规划财务处。 三、污染控制科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拟定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地方性污染防治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执行; 2、组织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 3、组织实施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及城市定量考核制度。组织环保模范城市、环保先进企业的创建及评选工作; 4、组织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出口管理、行政代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 5、组织编制全州水、大气、噪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工作; 6、组织制定全州污染防治规划。负责全州重点工业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指导全州污染源的管理工作; 7、负责组织和实施全州城市、区域流域、水库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建设;并负责组织和实施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及污染治理示范工程项目建设; 8、负责机动车污染监督管理工作; 9、负责全州污染治理证书的考核发证工作; 10、组织污染治理专项基金使用、环境污染控制小额贷款、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工程贷款贴息项目的筛选及实施; 11、协调处理全州辖区内跨县市的重大环境问题; 12、负责指导全州环境统计工作; 13、组织协调环境保护科学研究和技术引进; 14、负责环境保护重大科技和技术示范工作; 15、编制环境保护科研规划和计划,管理环境保护科技成果; 16、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的审核; 17参与推动全州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18、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19、组织开展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污染源达标排放的监督管理工作; 20、负责清洁生产管理; 21、对各种开发活动中的污染防治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22、组织和管理全州环境保护系统同其它地区及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负责州外投资合作项目涉及的有关工作; 23、其他需要办理的事项。 对口省局污控处、外经处。 四、自然保护科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管理全州自然生态保护工作; 2、组织拟定和监督实施自然生态保护法规和规章; 3、参与编制全州生态保护纲要和建设规划; 4、组织编制全州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拟定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法规; 5、组织拟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计划; 6、负责全州自然保护区的统一监督管理; 7、监督管理我州的各级自然保护区; 8、负责指导和监督矿区复垦、重大生态环境建设、矿山生态破坏恢复整治、野生动植物保护和湿地保护; 9、管理生物技术环境安全; 10、负责农村环境保护与建设规划及考核; 11、指导全州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12、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自然保护处、云南省珍稀濒危动植物引种繁育中心。 五、法规宣教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州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组织调研和拟定全州综合性环境保护法规、政策、规定和办法; 2、负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监督,组织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3、组织拟定地方环境监察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监督实施; 4、组织实施全州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指导工作;负责办理人大、政协对环境保护工作所提出的提(议)案工作。 5、拟定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提纲,指导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活动,推动公众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6、组织审核涉及环境保护全局性工作和重大活动的新闻报道; 7、负责绿色学校、绿色机关、绿色厂矿企业和绿色社区的创建工作,指导各县(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8、负责信访工作; 9、承办上级机关和本局领导交(转)办的其他环境法律工作事项; 10、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法规宣教处、云南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六、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并监督执行; 2、负责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 3、指导并监督全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4、负责州环保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行政许可;负责州环保局权限范围内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行政许可; 5、负责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的考核及日常管理工作; 6、负责州级环评专家库的管理; 7、指导州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业务工作; 8、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省建设项目环境审核受理中心。 七、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贯彻实施国家和省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标准和技术导则;拟订和实施核设施安全、辐射防护和放射性废物监督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 2、负责辖区内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放射源射线装置转让、转移的管理和备案工作; 3、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的管理工作; 4、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销售、使用项目,含有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项目,以电磁辐射影响为主项目的环评审批、竣工验收以及“三同时”监管。 5、负责州内从事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及资质管理; 6、组织开展州内核与辐射环境安全技术科学研究; 7、指导和组织辖区内核与辐射事故、核恐怖事故的应急和处理工作; 8、负责组织全州核安全、辐射环境安全、辐射污染防治的监督执法工作; 9、指导和组织辖区内核及辐射污染纠纷和投诉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10、协助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处办理以其他环境影响为主、伴有辐射环境影响项目的环评审批、竣工验收以及“三同时”监管。 11、其它需要办理的工作。 对口省局核与辐射管理处、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在目前污控科任务重、人员少的情况下,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清洁生产工作和城镇饮用水源地环境整治工作由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对口省局科技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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