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各界:
为推动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应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代拟了《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2025年9月24日至10月23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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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面向社会公开征求《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告
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指导和规范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测试和应用,根据《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德宏州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以及车路协同、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均需配备安全员(含随车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配备随车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可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高速公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依申请开展。配备远程安全员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在指定的路段、区域内依申请开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组成牵头部门(以下简称州级牵头部门),建立联合工作机制,负责本细则的统一实施、监督、管理,统筹推进本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牵头部门实行会签制度。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邮政管理局等相关州级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参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工作。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统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定期组织召开州级牵头部门会议,协调处理州级牵头部门日常事务,以及第三方管理机构的委托和管理。
州公安局负责核发并管理智能网联汽车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处理智能网联汽车相关的交通违法和事故,配合道路主管部门对拟开放道路(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进行评估、分析。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开展智能网联车辆在道路运输和公共交通领域试点运用的前期研究工作;组织协调拟开放道路(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分析。
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参与拟开放城市道路(区域)的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分析。
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检验检测管理工作。
州邮政管理局负责鼓励邮政快递企业参与智能网联车辆(含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各县(市)人民政府参照州级组成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负责受理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道路开放申请、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申请、无人驾驶装备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应用申请,并做好材料初审。
第五条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和确定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辖区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的道路(区域),由辖区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组织开展论证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跨区域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由州级牵头部门组织开展论证和评估,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州级牵头部门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的道路(区域)论证评估意见,组织研讨并出具审核意见,通过后由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试点的道路(区域)。县(市)人民政府要在测试与示范试点的道路(区域)周边发布测试与示范试点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在道路(区域)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可以向相关路权单位申请在其管理的道路公用基础设施上搭建车路协同基础设施,相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州级牵头部门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机构”),负责智能网联车辆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的全过程管理,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道路(区域)的论证和评估,参与县(市)人民政府申请材料的初审,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审核的受理,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准入测试、安全认证、过程跟踪、交通违法、事故等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无人配送车临时编码制作与发放、日常管理等工作。州级牵头部门对经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申请材料组织会研确认,出具相关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申请意见。
第三章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员及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非独立法人单位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员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对车辆实施应急措施的人员。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 年内无超速 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汽车,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至少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至少9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实时位置;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
6.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7.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8.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9.反映安全员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10.车辆故障情況(如有)。
(五)应安装符合技术要求的监管装置并按要求将数据接入州级牵头部门指定的监管平台。
(六)开展配备远程安全员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车辆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1.车辆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车辆应能够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进行人工接管或进行远程协助;
2.如采取远程操控测试车辆,当通讯网络中断时,车辆仍旧能够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二条 申请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并符合本州道路测试的标准。
第十三条 道路测试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的,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道路测试主体、安全员和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操作系统介绍说明、自动驾驶记录系统说明;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申请道路测试路段和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或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测试内容应包括国家规定的自动驾驶通用检测项目及设计运行涉及的项目;
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需经公安部道路交通安全研究中心审查确认;
(十)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和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十三)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第十四条 对同一批次申请且符合“三同原则”(即车辆型号相同、自动驾驶系统相同、系统配置相同,以下简称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的道路测试车辆,按照 20%的比例(至少3辆)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抽查,由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一致性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已在其他省市获准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拟在德宏州行政区域内进行道路测试的,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原所在地进行道路测试的相关证明材料和补充材料,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不变或为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的,提交原申请材料和本细则第十三条第(三)(十)(十二)(十三),经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初审报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并经州级牵头部门会研同意后,原则上可直接核发《道路测试通知书》;
(二)道路测试车辆为新型号车辆的,按第十三条办理;
(三)其他情况,由州级牵头部门、第三方管理机构研究论证。
第十六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测试车辆数量的,测试主体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初审,并经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报州级牵头部门同意后,测试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五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七条 对申请开展配备随车安全员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配备随车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 240小时且不少于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对申请开展配备远程安全员的示范应用车辆,应在配备安全员的模式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5000公里的配备远程安全员的道路测试。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路段和区域范围。
第十八条 示范应用主体申请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的,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示范应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至少包括:
(一)示范应用主体、安全员及车辆的基本情况;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拟进行示范应用的道路(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完整记录材料和道路测试期间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主要责任交通事故的证明;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和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应用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
(八)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九)原测试地完成的示范应用类活动安全性相关材料(如有)。同一车辆在道路测试申请中已提交的材料且在有效期内的无需重复提交。
第十九条 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如需增加同款(同型号、同系统、同架构)车辆数量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必要性说明和相应材料,经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初审,并经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报州级牵头部门同意后,测试主体可增加相应车辆。
第六章 车路协同测试
第二十条 车路协同测试是指以验证路侧交通管控设施、数字化交通标识、通信设施等智能网联设施与车端和平台的信息交互功能(能力)为目的开展的测试活动。
第二十一条 支持和鼓励车路协同测试主体与德宏州车路协同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相关主体联合开展测试活动,加速车路协同产品与服务在智能网联汽车上的前装进程。
第二十二条 测试设备、车辆需接入州级牵头部门指定平台及网络,涉及安全运行要求的,需提供专业机构检测报告。测试期间不得干扰正常交通秩序,不得影响交通安全。
第七章 无人配送车测试与示范试点
第二十三条 申请使用无人配送车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第三、四、五相关规定。
使用无人配送车开展道路测试的,在配备随车安全员的前提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申请道路测试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300公里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后,可以开展配备远程安全人员的道路测试。使用无人配送车开展示范应用的,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6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二十四条 无人配送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五条 使用无人配送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的,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6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未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和道路测试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二十六条 无人配送车参照非机动车管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必须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优先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第二十七条 使用无人配送车开展道路测试的,应购买每车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的相关保险。
第二十八条 无人配送车在道路测试、运营及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未获得无人配送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的单位,违规在道路上开展相关测试或示范的,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罚、媒体曝光或群众举报的,1年内不接受其提交的测试或示范试点申请。未涉及在公开道路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用于园区、厂区、景区、校园等相对封闭场地的无人配送车,由园区、厂区、景区、校园管理方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及第三方管理机构备案后,由场地管理方根据国家和本省、州有关规定,制定适用于自身的管理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八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申请程序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申请流程及审核要求如下: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受理后会同第三方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初审,结合道路安全评估意见,形成初步意见报第三方管理机构;
(二)第三方管理机构根据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上报的材料组织专家论证评估,提出审核意见,如未通过审核,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及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根据相关意见整改,整改后向第三方管理机构重新申请;
(三)第三方管理机构审核通过后,报州级牵头部门会研,会研通过后,采用会签制度出具《道路测试或示范试点通知书》,测试示范试点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试点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无人配送车向州级牵头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编码,临时编码有效期不超过《道路测试或示范试点通知书》的时限;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测试示范试点时间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包括相关主管部门确认的测试主体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等材料)、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或示范试点通知书》,智能网联汽车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无人配送车向州级牵头部门委托的第三方管理机构申请临时编码,临时编码有效期不超过《道路测试或示范试点通知书》的时限;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凭《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安全性自我声明》《道路测试或示范通知书》和申领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可按照测试方案开展相应活动。
第九章 测试与示范试点管理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按照保障安全、由易到难、循序渐进的原则,达到一定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里程并且期间未发生因车辆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符合相关技术和资质要求并且通过相关测试和评审后,方可从低风险等级道路升级为高风险等级道路,方可从道路测试升级为示范应用,方可从低技术等级自动驾驶升级为高技术等级自动驾驶。
第三十一条 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的车辆在开展相关活动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安全员均应当遵守我国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应按照现有交通管理规定,遵守相应通行规则;
(二)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或无人配送车临时编码,不得开展测试与示范试点;
(三)不得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和区域外开展工作,测试与示范试点内容应与自我声明载明的项目一致,随车携带自我声明备查;
(四)除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开展相关活动路段和区域的转场,须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五)应在符合交通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在车身张贴醒目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六)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
(七)原则上应在无极端天气和非其他不适合测试的时段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
第三十二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已取得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资格的车辆发生车辆配置及测试与示范试点项目改变等情况时,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提前 5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及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变更信息说明和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过程中,变更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及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变更说明、原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变更后的测试与示范试点安全性自我声明、示范运营服务通知书及相应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可根据实际需求,在测试与示范试点周期结束前2个月内向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出延期,并提交《智能网联汽车测试与示范试点延期申请书》及延期说明,进行初审并经市第三方管理审核报州级牵头部门确认后是否延期。延期时间一次不超过12个月。
第三十五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每6个月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及第三方管理机构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测试与示范试点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州级牵头部门、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研究决定后,应当终止测试与示范试点: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州级牵头部门、州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具有较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车辆、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提交不实材料或者数据的,取消其测试与示范试点资格,1年内不得提交申请材料。
第三十七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周期结束或终止后,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安全性自我声明、测试示范试点通知书等提交给第三方管理机构,临时行驶车辆号牌提交给州公安局。
对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安全员、车辆、申请材料的要求,申请、审核、管理、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调整的,相关要求和规则随之调整。
第十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期间发生交通违法或交通事故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责任认定和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若认定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承担责任,当赔偿金额超出保险赔付金额,由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一次性补足赔偿金额。
第四十条 在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期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授权的安全员应立即停止相关活动,报警并保护现场,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车辆损毁的,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州级牵头部门。
第四十一条 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主体应于事故责任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州级牵头部门、第三方管理机构、县(市)人民政府牵头部门或指定部门提交事故责任认定结果、原因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无人配送车,是指搭载先进的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无需人类主动操作情况下,实现自动、安全行驶,进行商超配送、外卖配送、快递配送等工作的新型运载工具。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自2025年 月 日起试行,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附件:
1.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3.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4.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试点应用延期申请书
5.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通知书
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区域选定参考指南
7.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路段、区域交通标志参考示例图
附件 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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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检测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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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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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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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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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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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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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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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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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车辆定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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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引导式红绿灯识别测试、U 型弯道假车识别测试、 踏板车横向行驶测试、下坡道行人横穿、上坡道假车静止、 弯道摩托车横穿等 |
1-8 项为通用检测项目,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也 应检测,如第 9 项中相关内容
附件 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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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异地已获准,申请在( )进行道路测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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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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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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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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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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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主体类型 |
□整车制造企业 □ 汽车零部件企业 □ 电子信息技术企业 |
□ 改装车生产企业 □ 交通运输企业 □科研院所/高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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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类型企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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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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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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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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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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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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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系邮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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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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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需提供测试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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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试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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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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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商标 |
|
产品型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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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
乘用车/客车/货车 |
||
|
整车整备质量 |
|
对应轴荷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对应轴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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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动驾驶模式 下设计最高车速 |
|
自动驾驶 模式设计 最高车速 |
|
||
|
轮胎型号 |
|
标准胎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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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车辆列表 |
发动机号/电机号 |
车辆识别代号(VIN 或唯一性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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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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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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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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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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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系统 |
驱动型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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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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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电池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变速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转向系统 |
转向系统型式 |
|
||||
|
转向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制动系统 |
制动系统型式 |
|
||||
|
制动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ESC 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其他改装情况说明 |
(详细说明包括智能网联改装在内的其他改装情况) |
|||||
|
注: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
|
三、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
|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 级(高度自动驾驶) |
|||||
|
自主式智能驾驶 功能描述 |
|
|||||
|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 描述 |
|
|||||
|
四、测试计划及安全员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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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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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试时段 |
|
|||||
|
申请测试项目 |
( 申请无人测试须注明为无人测试) |
|||||
|
申请测试路段/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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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全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
|
|
|
|
|
|
||||
|
… |
|
|
|
|
|
||||
|
注:需提供安全员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 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 申请远程测试的,还需提供远程操作培训证明 |
|||||||||
|
五、申请主体赔偿能力自证明 |
|||||||||
|
证明类型 |
□购买测试车辆每车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
||||||||
|
□ 出具测试车辆每车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
|||||||||
|
注:需提供测试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 |
|||||||||
|
六、申请材料清单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简要说明 |
备注 |
||||||
|
1 |
|
|
|
||||||
|
… |
|
|
|
||||||
|
七、申请主体声明 |
|||||||||
|
申请主体 |
|
||||||||
|
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一)测试车辆符合对应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二)将按要求做好测试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三)测试安全员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道路测试; |
||||||||
|
|
(四)将严格遵守《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附件 3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地区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 申请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
道路测试主体 |
|
|
道路测试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
道路测试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测试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道路测试 时段 |
|
|
道路测试路段 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和区域名称与县(市) 人民 政府公布的一致〕 |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开展无人测试须注明为无人测试) |
附件 4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书
|
申请类型 |
□初次申请 □异地已获准, 申请在( )进行示范应用 |
||||
|
一、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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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名称 |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法定代表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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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主体类型 |
□ 整车制造企业 □ 汽车零部件企业 □ 电子信息技术企业 □ 其他类型企业: ( |
□ 改装车生产企业 □ 交通运输企业 □ 科研院所/高校 ) |
|||
|
注册资本 |
|
||||
|
业务范围 |
|
||||
|
研发、制造及试验能力 说明 |
|
||||
|
单位联系地址 |
|
||||
|
单位联系电话 |
|
||||
|
单位联系邮箱 |
|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
|
注:需提供示范应用主体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二、示范应用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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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产企业 |
|
||||
|
产品商标 |
|
产品型号 |
|
||
|
产品名称 |
|
产品类别 |
乘用车/客车/货车 |
||
|
整车整备质量 |
|
对应轴荷 |
|
||
|
最大设计总质量 |
|
对应轴荷 |
|
||
|
非自动驾驶模式 下设计最高车速 |
|
自动驾驶 模式设计 最高车速 |
|
||
|
轮胎型号 |
|
标准胎 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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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成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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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力 系统 |
驱动型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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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动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电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电池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变速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转向 系统 |
转向系统型式 |
|
||||||||
|
转向机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制动 系统 |
制动系统型式 |
|
||||||||
|
制动器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
ESC型号 |
|
生产厂家 |
|
||||||
|
其他改装情况说明 |
(详细说明包括智能网联改装在内的其他改装情况) |
|||||||||
|
示范应用车辆列表 |
||||||||||
|
序号 |
1 |
2 |
3 |
4 |
5 |
… |
||||
|
发动机号/ 电机号 |
|
|
|
|
|
|
||||
|
车辆识别代号 (VIN或唯一 性编码) |
|
|
|
|
|
|
||||
|
临时行驶车号 牌(无号牌请 说明情况) |
|
|
|
|
|
|
||||
|
道路测试里程 及小时(无号 牌请填写同款 车辆在全国其 他省市已开展 道路测试里 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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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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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违法次数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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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次数 |
|
|
|
|
|
|
|||||
|
保险有效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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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需提供车辆合格证及相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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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示范应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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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3 级(有条件自动驾驶) □4 级(高度自动驾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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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式智能驾驶 功能描述 |
|
||||||||||
|
网联式协同驾驶功能 描述 |
|
||||||||||
|
四、示范应用计划及安全员信息 |
|||||||||||
|
示范应用类型 |
□ 载人示范应用 □ 载货示范应用 □特种作业示范应用 |
||||||||||
|
示范应用日期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
示范应用时段 |
|
||||||||||
|
申请示范应用项目 |
( 申请无人示范须注明为无人示范) |
||||||||||
|
申请示范应用路段/区域 |
|
||||||||||
|
安全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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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注:需提供安全员在职证明、身份证及机动车驾驶证、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等文件, 申请远程示范的,还需提供远程操作培训证明 |
|||||||||||
|
五、申请主体赔偿能力自证明 |
||||
|
证明类型 |
□购买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
|||
|
□ 出具示范车辆每车不低于500 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
||||
|
注:需提供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 |
||||
|
六、申请材料清单 |
||||
|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简要说明 |
备注 |
|
|
1 |
|
|
|
|
|
… |
|
|
|
|
|
七、申请主体声明 |
||||
|
申请主体 |
|
|||
|
声明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一)示范应用车辆符合对应类型的安全技术检查要求; (二)将按要求做好示范应用车辆的数据采集和传送工作; (三)示范应用安全员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示范 应用; ( 四)将严格遵守《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 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
附件 5
年 第 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联合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地区名称)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 的内容,遵守《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示范应用主体/联合体所有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
示范应用主体 |
|
|
示范应用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
示范应用 安全员 |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身份证号及联系电话) |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
|
示范应用 时段 |
|
|
示范应用路段 和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名称与县(市) 人民政府公布的一致〕 |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间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 段) |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开展无人示范应用须注明为无人示范应 用) |
附件 6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
延期申请书
1. 申请主体单位名称: 2. 申请主体联系方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电子邮箱:
3.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自我声明编号
年(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第 号
4.原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申请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延期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申请主体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7
20XX 年 第 XXX 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通知书
(测试/示范/试点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测试或示范期间应严格遵守《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德宏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牵头部门
(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局代章)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 德宏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号牌。
附件 8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区域选定参考指南
|
评价 指标 分 类 |
具体指标 |
指标说明 |
宜选定的情况 |
不宜选定的情况 |
不得选定的情况 |
|
道路 设施 |
车道数 |
道路上供车辆行 驶的车道数量 |
双向四车道以上 |
双向两车道 |
- |
|
车道宽度 |
①路段车道宽度: 路段内每条车道的宽度; ②路口车道宽度: 道路交叉口处每条车道的宽度 |
①3.25m≤路段单 车道宽度≤3.75m;②3m≤路口单车 道宽度<4m |
①2.8m<路段单 车道宽度<3.25m 或 3.75m<路段单 车道宽度≤4m; ②2.8m≤路口车道 宽度<3m |
路段单车道宽度 <2.8m 或路段单 车道宽度>4m |
|
|
道路出入 口密度 |
每千米道路两侧出 入口数量,具体分 为商业接入点及居 住区接入点 |
商业接入点≤1 个/千米; 居住区接入点≤3 个/千米 |
商业接入点>1个 /千米; 居住区接入点>3 个/千米 |
- |
|
|
道路坡度 |
即道路纵向坡度 |
地形简单,道路 坡度≤4% |
地形复杂,道路坡 度>4%且≤7.5% |
地形复杂,道路 坡度>7.5% |
|
|
路网拓扑 |
①交叉口位阶差: 城市道路交通系统 中交叉口相交道路 位阶值的差值; ②斜角异型交叉 口:相交道路交叉 形成的角度小于 75°或大于 105° ; ③接入口位阶差: 指道路两侧的居住 区、学校、医院、 商超等地块的开口 路与城市道路相交,两条道路位阶值的差值; |
①每千米交叉口 位阶差大于等于 3 的数量不超过 0.5 个; ②每千米斜角异 型交叉口数量不 超过 0.5 个; ③每千米接入口 位阶差数量大于 等于 4 的数量不 超过 1 个 |
①每千米交叉口 位阶差大于等于 3 的数量超过 0.5 个; ②每千米斜角异 型交叉口数量超 过 0.5 个; ③每千米接入口 位阶差数量大于 等于 4 的数量超 过 1 个 |
急转弯道、连续 弯道、待转区复 杂路口 |
|
|
|
④复杂道路形态: 道路网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的路网结构,如急转弯道、连续弯道、待转区等 |
|
|
|
|
非机动车 道 |
专供非机动车行 驶的车道 |
有非机动车道 |
无非机动车道,或 机非混行严重 |
- |
|
|
交通 安全 管理 设施 |
交通标志 |
GB5768 、GB51038 规定的交通标志 |
交通标志缺失、 设置不规范点位≤6 处/千米 |
交通标志缺失、设 置不规范点位>6 处/千米 |
- |
|
交通标线 |
GB5768 、GB51038 规定的交通标线 |
交通标线缺失、 设置不规范点位≤6 处/千米 |
交通标线缺失、设 置不规范点位>6 处/千米 |
- |
|
|
交通信号 灯 |
GB14886 规定的交通信号灯 |
道路交叉口或平 面人行过街设 施,设置有交通 信号灯 |
道路交叉口或平 面人行过街设施, 未设置交通信号 灯 |
- |
|
|
交通隔离 设施 |
GB50688、GA/T1567 规定的道路中央隔离设施 |
交通隔离设施缺 失、不满足安全 等级要求数量≤6 处/千米 |
交通隔离设施缺 失、不满足安全等 级要求数量>6 处 /千米 |
- |
|
|
非现场抓 拍 |
使用固定式交通技 术监控设备采集违 法行为信息 |
路段抓拍存在盲 区≤50% |
路段抓拍存在盲 区>50% |
- |
|
|
交通 运行 特征 |
机动车流 量 |
①流量大小:在单 位时间内通过道路 上的某一地点或者 某一断面机动车的 数量; ②潮汐特性: 由于 时间及交通需求变 化,道路两个方向 交通流量差异显著 的交通特性 |
路段无潮汐特性;单车流量≤1000pcu/h |
路段潮汐特性明 显; 单车道流量> 1000pcu/h |
- |
|
交通饱和 度(V/C) |
即道路实际交通流 量与道路基本通行 能力的比值 |
早晚高峰时段, 道路交通顺畅, 服务水平较好,0 <V/C≤1; 平峰时段,道路 |
早晚高峰时段,道 路拥堵,服务水平 较差,V/C>1; 平峰时段,道路拥 堵,服务水平较差 |
- |
|
|
|
|
交通顺畅,服务 水平较好,0< V/C≤0.8 |
V/C>0.8 |
|
|
早晚高峰 平均车速 |
城市道路早晚高峰 路段车流平均运行 速度 |
平均车速>路段 自由流速度 ×70% |
路段自由流速度 ×30%<平均车速 ≤路段自由流速度 ×70% |
平均车速≤路段 自由流速度 ×30% |
|
|
行人高峰 小时流量 |
城市道路早晚高峰 小时行人通行人次 |
行人高峰小时流 量≤2500 人次/小 时 |
行人高峰小时流 量>2500 人次/小 时 |
- |
|
|
非机动车 流量 |
在单位时间内通过 道路上的某一地点 或者某一断面非机 动车的数量 |
非机动车流量 ≤2500 辆/小时 |
非机动车流量> 2500 辆/小时 |
- |
|
|
货车通行 比例 |
道路内货车交通流 量占道路总交通流 量的比例 |
货车通行比例 ≤0.3 |
货车通行比例> 0.3 |
- |
|
|
交通事故 |
近 3 年道路上发生 的交通事故起数, 包括轻微事故、一 般事故、重大事故、 特大事故 |
无交通事故或轻 微、一般交通事 故共计 5 起及以 下 |
轻微、一般交通事 故 5 起以上或存 在重大交通事故 1 起及以上 |
特大事故 1 起及 以上 |
|
|
交通守法 率 |
遵守《中华人民共 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及交通管理相 关法律法规、规章 的行为的比例 |
城市主干路机动 车交通守法率 ≥95%,非机动车 和行人交通守法 率≥90% |
城市主干路机动 车交通守法率< 95% ,非机动车和 行人交通守法率 <90% |
- |
|
|
道路 交通 组织 |
可变车道 |
车辆行驶方向可随 交通管理需要,在 一定时间内发生变 化的车道 |
无可变车道设置 |
有可变车道设置 |
- |
|
车道数变 化连续性 |
车道数发生变化 时,车道衔接的连 续、顺畅性 |
车道数变化过渡 连续,且交叉口 进口道渐变段符 合长度规范要求 |
车道数变化过度 不连续,且交叉口 进口道渐变段不 符合长度规范要 求 |
- |
|
|
路内停车 设置率 |
路内停车位设置长 度占道路的比例 |
路内停车位设置 率≤30% |
路内停车位设置 率>30% |
- |
|
道路 交通 环境 |
人员密集 场所 |
学校、医院、商场 等人流量较高场所 |
每公里道路周边 学校、医院、商 圈、车站、机场 等人流量较高场 所≤5 所 |
每公里道路周边 学校、医院、商圈、 车站、机场等人流 量较高场所>5 所 |
- |
|
公共安全 |
保护人民生命、财 产和社会秩序的安 全 |
- |
- |
涉密单位、军事 管理区、核工业 区、消防队所在 区域 |
|
|
试点汽车 通信质量 |
试点车辆与车联网 平台交互通信,受 环境干扰的影响程 度 |
路段内存在较少 由于高架、急弯、 林荫绿化过于茂 盛等干扰试点车 辆与联网平台通 信的情况 |
路段内存在较多 由于高架、急弯、 林荫绿化过于茂 盛等干扰试点车 辆与车联网平台 通信的情况 |
|
附件 9
智能网联汽车试点路段、区域交通标志
参考示例图
一、标志类别
试点区域及上游设置的交通标志包括:试点区域入口预告标志、试点区域入口标志、试点区域出口标志,以及试点区域标志,分别设置在试点区域入口上游、试点区域入口、试点区域出口以及试点区域内部。
二、设置要求
1 、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自动驾驶试点区域设置在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的,应在距离入口前2km、1km、500m处设置试点区域入口预告标志,在自动驾驶区域入口与出口处分别设置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入口标志、试点区域出口标志,试点区域每隔2km宜设置试点区域标志。
2 、一般公路:自动驾驶试点区域设在一般公路的,应在距离入口前1km处设置试点区域入口预告标志,在自动驾驶区域的入口与出口处分别设置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入口标志、试点区域出口标志,试点区域每隔1-2km宜设置试点区域标志。
3 、城市道路:自动驾驶试点区域设在城市道路的,应在距离入口前1km、500m处设置试点区域入口预告标志,在自动驾驶区域的入口与出口处分别设置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入口标志、试点区域出口标志。试点区域内,城市交叉口进口道、出口道,以及路段每隔200m宜设置试点区域标志。
三、标志示例
图 1 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入口预告标志示意
图 2 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入口标志示意
图 3 自动驾驶试点区域出 口标志示意
图 4 自动驾驶试点区域标志示意
注 1:本细则生效前试点城市已经建设完成的试点路段、区域交通信号,符合本细则及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可以继续使用。
注2:标志尺寸应按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GB 5768.2)相关要求,汉字高度应按照下表建议值选取。
表 1 汉度与通行速度对应表
|
速度km/h |
100~ 120 |
71~99 |
40~70 |
<40 |
|
汉字高度 cm |
60~70 |
50~60 |
35~50 |
25~30 |
注 3:自动驾驶试点区域涉及夜间视认环境较差道路的,宜在标志外加10cm宽荧光黄绿的边框,并不减小标志尺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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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