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工业和商务局及州盐务局:
针对目前全州盐业市场存在的市场混乱、经营主体不合法、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突出等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盐改政策和一系列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全州盐业市场清理整顿市场工作,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改革过渡期间食盐专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盐业体制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及2017年全州盐务工作座谈会要求,请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采取措施,安排专人认真负责开展盐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清查全州食盐批发(配送)企业的资质和经营行为
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清理整顿辖区内的食盐批发(配送)、使用等环节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打击违法违规经营食盐和制售假冒食盐等涉盐违法行为,保障食盐质量安全;加强市场进入、批发(配送)、使用各环节监督检查,对进入我州的盐产品对照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通知和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通知要求对相关信息进行逐一核实,并对辖区内盐业市场和经营行为进行清理整顿。
对违反工信厅联消费〔2016〕211号通知规定的四种进入方式以外的其它形式进入的行为,均认定为违反国家政策和盐业法律法规的规定,应逐项核实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经营者基本信息合法合规的认定
1.食盐定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资料;
2.食盐批发许可证复印件资料;
3.营业执照复印件资料。
(1)核实其属于国家工信部确认的省级食盐批发企业或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多品种食盐生产企业),并在云南省工信委公告的跨省入滇食盐批发企业名单内;
(2)允许进入市场的盐产品应当按产品标准要求提供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批次产品的出厂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复印件应有检测机构确认;
(3)进入我省的食盐产品需是符合我省规定的加碘水平的盐产品,碘含量变动范围为18-33mg/kg;
(4)对自建分公司或自建销售点的食盐批发企业,要做好工商注册信息和员工身份核实相关工作,自建分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规定依法设立;自建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违法责任由食盐批发企业承担。要求销售人员出示工作证、劳动合同、社保信息等身份证明材料,以确保从正规合法渠道购进食盐;
(5)查验仓储租赁使用合同,查验仓库条件是否符合食品安全要求,验证租房合同真实性、出租人资质及合同效力;
(6)严肃查处违规违法经营行为,防止不合格碘盐流入食盐零售市场、未加碘食用盐在专销点以外流通。
(二)委托配送
1.对“第三方物流企业”的认定
发改办经体〔2017〕604号通知明确指出,食盐批发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物流企业签订物流配送合同。自建物流系统或第三方物流企业应依法设立,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涵盖普通货物运输、仓储服务等经营范围;应拥有必要的运输工具和仓库;应履行配送合同做好食盐配送服务,不得转卖转批食盐,食盐批发企业应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即“第三方物流企业”是非个体工商户的纯物流企业,个体工商户不是企业,无食盐配送资质,合法物流配送商只可配送不得销售,在配送货时,必需出具制盐企业的物流配送委托书和销售发票等单据。
2.配送与销售行为的配送票据和销售票据是区别配送与销售行为的重要依据。“第三方物流企业”只能按配送合同“将食盐配送到商超、销售网点以及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等食盐终端用户”,不能批发销售或收取盐款。在检查过程中应当认真识别配送票据和销售票据,对发生以配代销或名配实销行为的,要准确定性,依法依规严肃办理。
3.食盐批发企业自建物流系统或委托第三方物流企业的食盐仓储设施的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盐的运输和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严禁将食盐与有毒有害物质混放或同载运输。对不符合规定的,应依法追究食盐批发企业和第三方物流企业的相关法律责任。
(三)经营销售
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F批发和零售业的分类和经营性质区分批发和零售行为
1.批发
①把食盐转卖给下游客户(销售商)进行再次销售的行为;
②在批发市场固定场所发生的经营行为;
③以批发价格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以收款发票为依据);
有上述行为之一者属于批发经营。
2.批发与零售的区别
①批发以转卖者为服务对象,零售以终端消费者(个人或集体)为服务对象。
②批发处于流通过程的起点和中间环节,当批发交易结束时,商品流通并未结束,零售处于流通过程的终点,商品售出后就离开流通领域而进入消费领域。
二、加强盐业市场监管力度,坚决打击涉盐违法违规行为
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包括持有盐政执法及相关执法证件的人员)及时加强辖区内盐业市场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强盐政执法工作力度,对已认定为违反国家政策和盐业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采取查封、异地封存、暂扣等措施予以处理,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盐改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采取没收、罚款等措施严肃处理。对多次违反国家盐改政策和盐业法律法规规定的仍不改正的,要严厉追责,依法从重处罚。
三、明确责任,切实加强清理整顿工作
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盐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及时与市场监管、公安、发改、运政和疾控等部门的加强沟通联系,明确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时限,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推诿或者不开展盐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对不严格执行国家、省盐改政策及相关文件精神的人员,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程序和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四、时间要求
请各县(市)盐业主管部门从在2017年4月26日开始开展辖区内的盐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于2017年5月25日前结束。要求在5月10日和5月20日前上报阶段性清理整顿工作。结束后,于2017年5月30日前上报清理整顿工作报告。
德宏州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4月27日
返回首页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