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对政协德宏州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量:6172   作者:  日期:2021/6/2

沈洪兴、方文燕、周建峰、段莹、杜仕英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减免小微企业抵押登记费的提案,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第七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我州的不动产登记具体业务由各县市负责并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不动产登记收费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免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5号)等规定执行。

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10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规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即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立项、征收范围、减免范围等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核定;行政事业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规定,抵押权登记属于不动产登记范畴,而不动产登记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同时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文件已经制定了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因此不动产登记收费属于中央制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省级及以下均无权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云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商业银行转嫁房地产抵押评估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云价检查〔2018〕92号)规定,房地产抵押评估应当由商业银行委托,并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承担费用,银行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授信申请人。

对于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收费优惠减免,在《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中明确,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小微企业向当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交小微企业有关材料,申请免收不动产登记费用。《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中明确,“不动产抵押权登记费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小微企业向登记部门申请抵押权登记时,无需缴纳任何费用,登记费用由登记为抵押权人的一方缴纳。

2021年1月,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下发了《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应当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的方式实施。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不得要求企业另行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省自然资源厅对该文件进行了转发,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也及时将该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各县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均已按照规定执行。

在今后工作中,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结合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积极向上级主管反映进一步减免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抵押费的事项,在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更好地服务小微企业。督促各县市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收件,不得超范围收取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材料。在提升服务质量的同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将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群众和企业在日常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中遇到的问题,可以通过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督电话0692-2280022进行投诉和反映。

感谢你们对自然资源和规划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