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二所旺代表:
你提出的关于帮助解决办理已选址规划村集体预留用地和安排未选址规划村集体预留用地相关报批手续的建议,已交我们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州政府高度重视农民预留建设用地管理工作,2018年7月31日出台了《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预留安置用地的意见》(德政办发〔2018〕49号)。意见规定,全州调整预留安置用地管理方式,取消城镇规划区和州级以上工业园区征收土地预留安置用地,原留地安置方式调整为货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对应的土地级别地段商服用地、住宅用地基准地价及周边地价确定。同时,稳妥解决历史预留用地问题,对闲置的预留安置用地,督促加快开工建设,未及时动工建设的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未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预留安置用地,停止办理。
二、2018年9月27日,芒市结合实际出台了《芒市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德宏州关于规范预留安置用地意见的通知》(芒政发〔2018〕121号),通知规定,2018年8月1日前已完成项目征地工作的被征地村民小组(居民小组),可采取预留用地安置或货币补偿,也可采取部分预留用地安置,部分货币补偿。
三、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您提出的建议,专门发函商请芒市政府、芒市自然资源局帮助协调解决有关事项。目前,芒市正在组织开展耕地占补平衡项目验收,待验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后,将及时对您提出解决的预留用地纳入报批范围上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感谢您对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德宏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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