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浏览量:5564   作者:  日期:2024/9/13

2024年,德宏州市场监管部门以“护民生”为中心,突出“保安全”和“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行为,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1:云南某珠宝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案

202311月,德宏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其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超过检定校准有效期,无管理评审、内审资料,无贵金属标样。经查,当事人于202291日、1031日先后取得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实验室使用的计量器具检定日期为202295日,有效期至202394日;2022116日开始对外出具鉴定证书202395日至2023115日期间,对外出具69965份鉴定证书。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2:德宏某米业有限公司销售定量包装净含量不合格的大米产品案

202310月,德宏州市场监管局对德宏某米业有限公司进行商品净含量计量监督专项抽查,经检验,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没有异议。经查,当事人20231019日抽检的20kg/袋的502香软米产品,生产日期是2023917日,检验结果显示修正后的平均实际含量为19.979kg,低于标注净含量20kg总体结论为净含量不合格。

当事人生产、销售平均实际含量低于标注含量的大米产品行为违反了《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依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3:德宏州某医院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格案

20237-8月,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德宏州某医院202011日至2023630日期间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经查,当事人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存在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收取“输液观察椅费”、重复收取“动脉、深静脉置管护理费”和“浅静脉置管护理费”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4:芒市某足浴店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4月,德宏州市场监管局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向消费者发放抵用券,以此宣传并吸引消费者,抵用券上印制的“某某拥有最终解释权”内容属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使用格式条款合同,合同内容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最终解释权。经查,当事人请芒市某广告公司制作了2000张抵用券向消费者进行发放,截至202448日共发放500张,剩余1500张。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5芒市某购物广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南孚”牌电池专用权商品案

202415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中心接投诉称:在芒市某购物广场内有销售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南孚”牌电池的行为。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辨认鉴别,不属于“南孚”注册商标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且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涉嫌侵权的“南孚”电池的合法来源证明和凭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犯“南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5号电池387号电池48并处罚款。

案例6:德宏某燃气供应公司门市销售不合格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4年省级监督抽查中,德宏某燃气供应公司门市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抽样检验“干烟气中CO浓度”项目不符合GB16410-2020《家用燃气灶具》的要求。当事人接到检验结果通知单和检验报告后,对不合格检验结果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7:芒市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发布未经审核医疗广告案

20241月,芒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称:芒市某口腔专科门诊部在美团平台线上店铺发布了包含“洁牙、涂氟、窝沟封闭、洗牙、拔牙、美白、补牙”等内容的广告。经查当事人于202411日委托昆明某公司制作发布,并于202416日起在美团开店宝店铺页面上传,其发布的医疗广告未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批通过。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8:李某直播销售翡翠原石虚假宣传案

2024730日,瑞丽市市场监管局联合瑞丽市公安局勐卯边境派出所现场查获一翡翠直播场所直播销售翡翠原石时有虚构场景虚假宣传行为。经查,2024730日,当事人李某提供翡翠原石,组织主播杨某和3名缅籍人员等7人到瑞丽市一橡胶林地开展翡翠原石直播销售,当事人雇佣缅籍人员扮演货主售卖翡翠原石,在橡胶林地野外自然环境下,主播杨某和在直播间里扮演卖货的缅籍货主砍价销售,让观看直播人员误认为该直播间销售的翡翠原石是缅籍人员带来的,是一手货源价格便宜,以此欺骗、诱导消费者购买翡翠原石。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案例9:梁河县某百货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腐殖酸过磷酸钙案

2024613日,梁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梁河县公安局移送的梁河县某百货店销售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腐殖酸过磷酸钙案件。经查,当事人于2023327日从芒市某农资有限公司购进含腐殖酸过磷酸钙,购进后在梁河县某百货店进行销售。该含腐殖酸过磷酸钙经德宏州公安局抽检,并委托云南省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含腐殖酸过磷酸钙(40公斤/袋)共购进3吨,已销售3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含腐殖酸过磷酸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案例10:瑞丽市某农副产品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葡萄案

20241月,瑞丽市市场监管局对瑞丽市农副产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销售的葡萄苯醚甲环唑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提出复检申请。经查,202413日,当事人在瑞丽市台丽水果批发市场以24/公斤的价格购进葡萄6公斤,购货款144元。除去执法人员抽检的4.65公斤葡萄,其余1.35公斤葡萄均已销售完毕,销售价格34/公斤,销售款20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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