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第6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

浏览量:9505   作者:  日期:2021/1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等规定,现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第64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如下:

一、本期公布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为:食用农产品、肉制品。抽检依据: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GB 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GB 29921-201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等标准要求。抽检项目包括(Pb)、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6-苄基腺嘌呤(6-BA)亚硫酸盐(SO?)大肠菌群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指标,通告不合格样品4批次。

二、不合格样品涉及的经营单位、产品和不合格指标为

(一)芒市安爱敏食品摊销售的1批豆芽(黄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超标。

(二)芒市安爱敏食品摊销售的1批豆芽(绿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超标。

(三)象城综合农贸市场梁珍珍销售的1批豆芽,4-氯苯氧乙酸钠(4-氯苯氧乙酸计)超标。

(四)陇川县章凤佳佳乐购物广场新城路生活超市销售的,标称生产者为山东相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泡凤爪,菌落总数超标。

三、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责成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及时采取下架、召回等措施,进一步调查处理,查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批次、数量和成因,制定整改措施。

 

 [附件: 第64期附件:食品抽检不合格-2021年11月29日-食用农产品、肉制品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文章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