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直各有关单位,中央、省属驻德宏有关单位,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管理委员会,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高质量发展,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精神,2020年7月6日,经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同意,在我州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市场主体信用修复”试点工作,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功能上给予特别支持。为确保试点工作扎实推进、有效落实,现将《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工作服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开展试点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
联系人:寸 霞(州局信用监管科科长),联系电话:0692-2116339。
附件: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工作服务措施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支持中国(云南)
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主体
信用修复机制工作服务措施
为切实做好服务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健全完善联合惩戒,创新企业信用修复机制,以制度创新促进市场健康发展,加快打造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20〕15号)精神,提出以下服务措施。
一、适用范围
在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德宏片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设立的所有市场主体,含内资企业、外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二、建立机制
(一)统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解决现存的部门间涉企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时限不统一的问题,加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的统一性和规范性。
(二)建立失信企业信用修复承诺机制
鼓励和引导失信企业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主动做出诚信守法经营承诺,提升自身信用水平,推动和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三、服务措施
(一)推行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企业,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以外,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之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统一为1年;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之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的公示期限最长统一为3年,公示期限届满的,由系统自动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后台,提供监管部门查询。
(二)规范开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工作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自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之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3个月后;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的信用修复,自行政处罚决定公示之日起,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满6个月后,并且未再发生新增违法情形的,申请人可向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和已履行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并作出信用修复书面承诺,经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核实后同意信用修复的,由作出行政处罚的部门向同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信用修复意见,并书面确认申请人在本部门无新增违法行为情形后,同级市场监管部门逐级上报至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后台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后台,提供监管部门查询。
(三)推行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公示信用修复制度
在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经申请人向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作出决定的市场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自移出之日起,系统自动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将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后台,提供监管部门查询。
(四)根据授权规范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
根据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授权,履行涉及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职责。按《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之日起届满5年,申请人可向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企业诚信守法经营书面承诺,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市场监管局核实后,报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移出。自移出之日起,系统自动撤下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信息,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相关信息记录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后台,提供监管部门查询。
四、注意事项
(一)明确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分类范围
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程度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须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进行认定,并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中作出标注;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主要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除去按前款规定认定为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涉及重点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外,原则上明确为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
(二)对重点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严格按规定执行最长公示期限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涉及以下重点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间信用不得修复:涉及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行政许可撤销的行政处罚信息;因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行为被处以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不可修复的行政处罚信息。重点行业特定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部门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内容中作出标注。
(三)保留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对企业准入、任职等限制或禁入的惩戒措施
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市场主体,虽然各部门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届满1年后不再向社会进行公示,但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企业仍然要受到准入、任职等惩戒措施限制或禁入的除外。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四项规定“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被吊销电子认证许可证书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等。
(四)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在授权范围内受理审核
履行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授权涉及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内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移出工作职责,仅限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届满3年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所指情形,该项工作职责期限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5年8月1日止。其他情形的严重违法失信企业的移出仍然按照管理权限由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五)本服务措施由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六)本服务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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