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商登记注册便利化,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市场活力,便于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现状,德宏州市场监管局牵头草拟《德宏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相关单位、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以信函、邮件等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意见请于2020年6月10日前反馈州市场监管局。邮箱:475435527@qq.com。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8日
德宏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民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公安部 司法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改进和规范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出具证明工作指导意见》(民发〔2020〕20号)《工商总局关于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行政区域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管理。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
本办法所称住所,是指市场主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本办法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第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工作,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登记情况。
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应当是固定场所。
第四条 德宏州实行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申请人申请登记时,应当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进行申报,作出符合事实和规定的承诺,凭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申请登记,不再提交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
申请人对承诺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不再审查其产权权属、使用功能及法定用途。
以军队、武警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申报制。
第五条 市场主体从事的经营项目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前置许可的,市场主体应在办理有关许可证后,凭许可证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登记机关应按许可证记载的住所(经营场所)直接登记,免于提交住所申报材料。
第六条 申请人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场主体名称;
(二)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
(三)房屋权属情况;
(四)房屋性质;
(五)使用期限。
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地址,一般应当按州、县(市)、镇(街道)、村(社区)、街(路)、门牌、房号申报,做到规范、明确。无门牌号的,应当对住所所处的具体位置进行必要的文字描述。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下列信息进行承诺:
(一)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
(二)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建筑;
(三)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属于住宅的,已经由相关利害关系人同意;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五)自觉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六)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允许一照多址,市场主体住所和经营场所可以在同一地址,也可以在不同地址,但分支机构除外。
市场主体经营场所与住所在同一县(市)登记机关辖区范围内不同地址的,可以不再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向原登记机关申请经营场所备案,但经营项目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除外。
第九条 允许一址多照,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房屋性质为非住宅的,可以依法通过物理分割形成的独立空间或者席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申报登记。
第十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虚假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以及未经登记擅自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由登记机关依法进行查处;对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按规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住房城乡建设、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城管综合执法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德宏州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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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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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经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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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权属 |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其他 |
军队、武警房地产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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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性质 |
□工业或商用 □住宅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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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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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人作出如下承诺: 1、申报的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所提交的文件、证件和有关附件真实、合法、有效,内容与原件一致; 2、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筑、危险建筑等不能用作住所(经营场所)的房屋; 3、房屋性质属住宅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已经由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4、住所(经营场所)属于军队、武警房地产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5、住所(经营场所)符合消防、环保的要求; 6、对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的承诺,不作为抗拒拆迁的理由; 7、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已取得了相关批准手续; 8、自觉接受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管执法、公安、文化和旅游、教育体育、农业农村、林草、卫生健康委、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审批监管部门对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应当具备特定条件,或者利用违法违规建筑、危险建筑、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9、市场主体因住所(经营场所)发生变动的,及时依法办理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或备案手续; 10、自觉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承担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申请人(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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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文书适用于市场主体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中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
2、市场主体申请设立登记时,本承诺书由全体投资人签署(投资人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投资人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时,应由加盖公章。
4、非法人分支机构申请设立登记、住所变更登记时,由隶属企业加盖公章。
5、根据实际情况,在房屋权属和房屋性质栏的对应□中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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