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丽市瑞津食品有限公司:
你单位使用无合法来源的外国食品原料加工生产冰糖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不得使用无合法来源的外国食品原料加工生产冰糖;2、没收无合法来源白糖89袋(50kg/袋)4.45吨; 3、处货值金额10倍的罚款,罚款人民币243860元整。
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进行公告送达(德市监处〔2020〕21号)《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限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局(地址:芒市人保路7号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领取,逾期视为送达。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或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德宏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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