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指挥中心来电总量5383个次,其中:人工接听1155个次,留言4050个次,无效电话178个次,回复处理留言448个次,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297件,其中:投诉265件、举报32件,办结率98.2%,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11万元。
一、从投诉行业分析:
上半年受理的投诉案件265件,其中:
(一)商品质量类投诉169件,占投诉量的64%。其中:交通工具28件、首饰23件、服装鞋帽31件、食品20件、药品12件、通讯产品13件、家居用品8件、家用电器8件、五金交电1件、其他商品25件。一是首饰类主要反映通过微信或网店购物,实际商品与店家描述不一致;二是交通工具和五金交电类反映出现问题未履行三包协议;三是通讯电子类主要反映商品在三包期出现质量问题不予包修或更换;四是服装鞋帽、食品,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出现服装褪色、鞋子尺码不一、食品标价与实收不符;五是食品和药品类主要反映在网店和微店页面对商品作虚假的文字标注、说明或解释,有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二)服务质量类投诉96件,占投诉量的36%。其中:
电信服务26件、交通运输服务9件、餐饮和住宿服务7件、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6件、互联网服务6件、房屋装修服务4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4 件、邮政服务3、金融服务1件、其他服务30件。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电信服务反映办理电信和网络宽带套餐,电信与网络收费不明确,账户还有钱,但经常出现欠费停机的情况,影响正常生活;二是交通运输行业反映货物遗失或损坏不赔偿的情况;三是住宿业反映的问题是服务不完善造成损失要求赔偿的情况;四是互联网服务反映的问题是营业商承诺服务时限与实际服务时限不符。
二、从举报案件情况分析:
本月共受理消费者举报案件32件,主要内容涉及宠物过度医疗、超范围经营、广告违法、商标侵权、缺斤少两、假冒翡翠毛料等。
(一)商品质量类举报19件,占举报量的59%。其中:食品9件、烟酒和饮料3件、药品2件、交通工具1件、化妆品1件、其他商品3件。
(二)服务质量类举报13件,占举报量的41%。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3 件、互联网服务2件、其他服务8件。
三、典型案例:
案例一:
事由:2017年1月25日,消费者税女士在瑞丽某家私城购买了价值2000元的衣柜,安装后发现与预定尺寸不符,要求商家解决未果,遂在2月10日拨打12315电话要求帮助处理。
结果:经调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但因在安装时税女士未做好验收义务加上春节放假回家导致没有在第一时间向商家反映。经调解,商家同意消费者退还家具并重新选购,同时,消费者要承担衣柜运费和安装费。最终消费者重新选购了价值为2260元的家具,并支付了共340元的运费及安装费用。
案例二:
事由:2017年1月21日,消费者史先生在盈江某汽车电器修理店以旧换新更换了一个骆驼牌汽车电瓶,使用几天后怀疑电瓶有质量问题要求商家重新更换电瓶或提供所购买产品证明未果,于1月25日拨打12315电话要求帮助让该经营户证明其电瓶产品质量。
结果:经调查核实,史先生所投诉的经营户证照齐全,进货渠道规范同时提供了所售商品的检测报告及相关合格证明等材料。执法人员告知史先生检查结果后,史先生表示无异议。
警示:据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知悉其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登记、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案例三:
事由:4月18日,许先生到芒市某物流公司邮递物品至昆明,当时保价3000元,后物品损坏,要求物流公司按保价金额赔偿,物流公司不按保价赔偿,协商未果,于4月24日向工商部门投诉。
结果:经调查了解,许先生向物流公司共支付了两笔费用,快递费和保价费。物品损坏后,物流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赔偿。经组织调解,双方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物流公司赔偿3000元,双方满意。
案例四:
事由:2017年5月7日,消费者陈先生在大盈江观景台,受到“托”的影响,购买了价值7000元中药材,回去后发现上当受骗,要求退货退款。
结果: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了解,消费者反映的情况真实,经过协商,经营者同意中药材归消费者所有,退还5500元,另外1500元作为消费者购买中药材的费用,消费者表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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