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浏览量:23553   作者:  日期:2016/6/30

(德公积金〔20086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互助和融通的作用,确保住房公积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值运作安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德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德宏州的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与商业银行按照一定的资金比例组合后,向辖区内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及各商业银行实施对公积金组合贷款的运作管理。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是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职工。

第五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申请的贷款必须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借款人自取得房屋权证到向银行申请贷款,期限不超过2;

()借款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本地常住户口;

()借款人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借款人及单位按规定,按时、足额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并在申请贷款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

()借款人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借款人必须是购房合同约定的产权人或共有产权人;

()借款人同意用本地产权明晰的房产作抵押;

()借款人办理质押的,应用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金融债券、个人定期储蓄存单;

()贷款人(商业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原则上公积金组合贷款中商业性贷款比例最高不超过借款金额的50%,最低不低于1万元。组合贷款中,公积金贷款最高20万元,期限最长15年。实际的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和利率应遵循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同时满足中心和商业银行的业务管理要求,在合理测算借款人收入偿债比的情况下确定。

第七条 组合贷款必须办理好抵押登记手续后才能发放贷款。

第三章 贷款流程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应填写《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交以下资料(两份)

()借款人及其配偶合法有效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

()借款人稳定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借款人购房合同(购房协议)及首付款发票复印件 ;

()借款人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的,要提供土地、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或证明,以及建房、大修住房发生的相关付款证明复印件;

()借款人用以抵押物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借款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及月缴存额;

()贷款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九条 银行客户经理受理借款申请后,应对借款人贷款用途真实性、贷款材料的真实有效性、借款人的偿债能力、抵押物目前的状况等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后,对符合组合贷款条件的,提出组合贷款的贷款方案,确定中心和银行的贷款比例、期限和利率水平,并填写调查意见。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登记台账,并将材料退还给客户。

第十条 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审批采取银行审批优先的方式,即对银行初审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先按照商业银行的流程进行贷款审批,银行审批通过后,再提交公积金中心进行审批。

第十一条 经银行审批同意的贷款项目,银行应出具同意贷款的通知书,连同借款人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材料及时移交给公积金中心,中心受理人员登记后,按照中心内部的审批流程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经中心审批同意的贷款,中心出具《委托贷款通知书》,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心出具《贷款退回通知书》,登记台账,连同银行移交过来的贷款材料移交给经办银行。

第十三条 经办银行收到中心的《委托贷款通知书》后,与客户签定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一式三份,借款人、经办银行、公积金中心各执一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应在贷款发放后一个月内将贷款资料整理齐全后归档保管,同时将贷款档案移交给中心一份备案。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对借款人已经向经办银行交齐贷款材料的贷款项目,经办银行须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贷款的答复。

第十六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方法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1)的,可以实行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一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

第十七条 如果借款人未获得公积金贷款,商业性贷款即使审批通过,也不允许发放。此类情况,如果借款人放弃公积金贷款申请,想全额申请商业性贷款,必须按照商业性贷款的申报流程重新组织申报。

第十八条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放前,必须由经办银行向公积金中心请领委贷基金,公积金贷款发放必须严格按规定办理,避免违规操作或逆程序操作,从而影响账务核算。必须按资金请领台账与贷款发放情况每天进行逐笔勾对,确保贷款和基金相符。

第十九条 组合贷款原则上不接受未成年人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

第五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对贷款逾期1-3期的客户,经办银行根据各自的短信、客服中心等平台进行日常贷款催收。对连续拖欠3个月以上的客户,经办行应及时将逾期情况统计报送给当地公积金中心,并协助其进行贷款催收。

第二十一条 对需要进行法律诉讼的(组合)贷款,涉及公积金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书面委托银行提起诉讼,并按各自的贷款比例承担诉讼等相关费用,也可由公积金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自行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当地商业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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