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德宏州公安机关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监督,有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公安机关行政执法办案质量和行政管理工作水平,不断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德宏州人民政府《德宏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德宏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州、县(市)两级公安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交警、边境管理、森林等警种部门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其内设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一般行政执法决定由各执法部门法制员进行审核,签批书面审核意见。
第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安机关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联合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负责牵头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进行法制审核,或者由各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部门分别进行法制审核。
第六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法制部门、法制员队伍能力建设,配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并与法制审核任务相适应的审核人员。必要时可以听取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对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
第七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利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要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第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包括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包括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爆破作业人员许可、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许可、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许可、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许可等;
(二)直接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许可、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许可、城市及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件实施爆破作业审批等;
(三)对所有以本级公安机关名义做出的行政许可事项,如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须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审核;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公安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行政拘留;
(二)对公民处以2000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的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二项规定的数额;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吊销许可或营业执照;
(六)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以及本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扣押价值10 万元以上财物的;
(二)对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扣押、查封等行政强制措施,可能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
(三)冻结个人5000 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
(三)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四)对吸毒成瘾人员依法作出强制隔离戒毒、社区戒毒决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本级公安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十一条 承办部门送法制部门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材料的客观性和真实性负责: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报告;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及情况说明;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四)相关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
(五)承办部门集体讨论记录等全部相关材料和目录清单;
(六)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七)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五)行政执法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六)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八)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在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之前,由承办部门送本级法制部门审核;需要提交本级公安机关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应当在提交前送法制部门审核。
需要征求本机关有关部门或者其他机关意见的,承办部门应当在送审之前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承办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受理;不符合条件的,应当退回承办部门并书面说明理由;对于符合条件,但是缺少有关材料的,应当要求承办机构限期补充,逾期不补充的,退回承办部门。
第十五条 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法制部门在审核过程中,需要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的,承办部门应当积极协助。必要时可以要求承办部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十六条 法制部门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使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 法制部门在收到送审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件复杂的或者特殊情况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法制部门或法制员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法制部门在审核疑难复杂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时,可以提请执法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参与论证。
第十八条 承办部门对法制部门或法制员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部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承办人、审核人和审批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谁承办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依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云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交警、边境管理、森林公安等警种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德宏州公安局法制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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