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公安机关执法公示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德宏州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执法公开,是指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主动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主体、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执法信息,保障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坚持主动、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五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第六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七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部门确认;公开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公开。
第八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二章 公示公开的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公开内容
第九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六)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七)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八)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九)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十)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十一)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十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内设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完善执法程序,编制本部门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审批服务指南,明确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实施主体、受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流程、承诺时限、审查方式、监督方式、救济渠道、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办理时间、办理地点、咨询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第十一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审批部门收费要编制《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在收费窗口、办事服务大厅等场所,对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对象、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并及时做好信息更新。
第二节 事中公开内容
第十二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无特殊情况应当着制式警服,着便装应出示人民警察证。执法辅助人员配合辅助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或者主动出示工作证件。
第十三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要按照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执法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特别是救济的权利、程序、渠道,并在执法检查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十四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的办事大厅、服务窗口等固定办事场所应当公示当班工作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职责、联系电话和服务事项等信息;摆放申请材料有关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
第十五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执法决定信息要在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 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十七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公开应当遵循依法、及时、规范、真实的原则。在执法办案系统中生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除下列情形外,全部向社会公开查询: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
(二)违法行为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案件性质为猥亵、卖淫、嫖娼、拉客招嫖、进行淫秽表演、参与聚众淫乱等的;
(四)涉及拆迁、上访、法轮功等不宜公开的案件;
(五)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形。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时云南公安执法公开管理平台对下列不宜公开的信息进行了自动过滤:
(一)违法行为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护照号)、户籍(国籍)、住址(被处罚单位地址)、工作单位、通讯方式、车牌号码、银行账号等个人信息;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中涉及证人姓名的,隐藏姓名;
(三)处罚单位公章。
系统无法自动过滤的,在警综平台呈报行政处罚时,由主办民警、法制、局领导在制作文书和审批流程过程中,同步决定是否公开。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必要时,征求政务公开、法制、保密部门的意见,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除按照本细则第二十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只对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明确的特定对象公开,提供查询。
第二十二条 刑事案件控告人、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等,可以通过互联网和微信公众号查询下列刑事案件阶段信息:
(一)刑事案件受理、立案、不予立案、撤销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等情况,以及上述程序作出的具体时间;
(二)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解除)、监视居住(解除)、逮捕等刑事强制措施的时间、种类和期限。
第二十三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在接报案件过程中,应当认真核对、详细登记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控告人、被(侵)害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证人等的姓名、手机号、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资料,便于向特定对象公开刑事案件阶段信息工作的有效开展。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在接受控告人、被(侵)害人或其近亲属报案时,应当主动详细告知查询方式及途径,便于当事人查询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刑事案件向特定对象提供阶段信息查询,由主办民警负责推送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六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用“云南公安执法公开管理平台”进行执法公开,该平台包含公安内网警综平台执法公开管理系统、“云南警方”政务网(集群)以及“云南公安”微信公众号微警务等移动互联网。
执法公开管理平台通过与全省统一的警综平台以及有关警种业务系统对接实现办案过程信息共享以及执法公开信息自动流转。
第二十七条 执法公开信息通过云南公安执法公开管理平台系统以互联网查询和微信两种形式进行推送。
互联网查询通过“云南警方(www.ga.yn.gov.cn)”开辟的“执法公开”专栏展现,网页设置行政处罚决定公开、刑事案件办理情况公开、法律法规公开、办事流程公开、服务监督电话公开等五个模块。
微信查询通过微信公众号“云南公安”微警务专门模块展现。
第四章 公示公开的程序
第二十八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必要时,征求政务公开、法制、保密部门的意见,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九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时执法公开管理平台系统无法自动过滤的,在警综平台呈报行政处罚时,由主办民警、法制、局领导在制作文书和审批流程过程中,同步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十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部门确认;公开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公开。
第三十一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编制的《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送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对外。
第三十二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编制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清单》在对外公示前,应当报送本级编办行政机关审核,并按编办行政机关要求公开。
第三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执法机关应当在7 个工作日内更新有关公示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已经公开的原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执法信息,并将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重新作出决定的作出机关、文号、日期、内容等有关信息进行公开。
第三十六条 行政执法机关发现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与其自身有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内容不准确,申请更正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进行核实。对公开内容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并告知当事人;不予更正的,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和救济途径。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办案部门执法公开工作,对发现的执法公开问题应当责成有关部门整改落实。
各级科信部门负责提供技术保障。
各级新闻宣传部门负责执法公开工作的宣传策划、报道及典型宣传和舆情监控引导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信访部门、督察部门在执法检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访处理、警务督察过程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移送内设纪检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细则规定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的;
(二)执法信息公开工作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执法信息的;
(四)违反本规范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德宏州各级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本细则未涉及的公开事项及规定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相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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