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
浏览量:5070 作者: 日期:2016/11/18
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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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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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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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往大陆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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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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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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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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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台湾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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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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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正面免冠彩色近照(规格33×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
2、提交申请人二寸正面免冠彩色近照1张;
3、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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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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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湾居民从香港、澳门地区来大陆的,可以向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申请。
2、台湾居民从外国来大陆的,可以向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提出申请。
3、台湾居民事先未在境外办妥有效证件及签注而来大陆的,可以向经授权的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4、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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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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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有效签注20元,多次有效签注100元,口岸签注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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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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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为5个工作日,有正当紧急事由的可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口岸签注10-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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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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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交部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澳门中国旅行社;
2、中国驻外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3、海口、三亚、厦门、福州、上海、沈阳、大连、成都、青岛、武汉、广州、北京、南京、杭州、深圳、桂林、重庆、长沙、昆明、西安、天津、宁波、济南、哈尔滨、烟台、徐州、郑州、无锡、南宁、长春、盐城、温州、贵阳33个城市口岸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
4、当地县市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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