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浏览量:5105 作者: 日期: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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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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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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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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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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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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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第91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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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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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应当符合《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年龄及身体条件,若年龄、身高等身体条件不符合对应准驾车型申请条件的,申请人可降级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准驾车型;
(二)申请人不得有《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91号)中规定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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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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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但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除外。
(四)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属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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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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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携带上述材料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持境外(含港、澳、台)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手续;持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申请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机动车驾驶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按照外交对等原则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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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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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机动车牌证工本费等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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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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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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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所有人户籍地或暂住地或单位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或经授权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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