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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强基丨以案普法】新疆某水库枢纽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案

浏览量:15695   作者:  日期:2023/12/12

基本案情

新疆某水库枢纽建设工程,位于新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根据2008年6月1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改委关于核准吐鲁番地区托克逊县某水库项目批复》,该水利枢纽建设工程设计总库容为4450万立方米,拦河坝高为105.26米,为III等中型水库工程,总投资4.87亿元。

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五条规定,“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三)大中城市集中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高度超过80米(含80米)的建筑工程;大中型水库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者上游的水库……”据此,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2007年初,尽管该项目尚未通过自治区发改委核准,但吐鲁番地区地震局在了解到该建设工程有关情况后,积极履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监管义务,主动联系某水库枢纽工程指挥部,指出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属于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根据防震减灾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但该指挥部始终采取回避态度。

2008年7月,吐鲁番地区地震局向该水库枢纽工程指挥部发出了《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要求对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处理结果

该水库枢纽工程指挥部收到《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通知》后,认识到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8年10月,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进行了地震安全性评价。2009年10月,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按照自治区地震局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批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了抗震设计。

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水库枢纽建设工程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若干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3号)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吐鲁番地区地震局要求其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法律依据充分。

吐鲁番地区地震局及时掌握某水库枢纽工程的相关信息,及时告知该水库枢纽工程指挥部应当履行的法律义务,进行了耐心地说服教育工作,促使该水库枢纽工程指挥部履行了法律义务,达到了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监管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