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自然景观湖提升工程
危害某地震台观测环境案
基本案情
中国西部某地震台始建于1970年,为国家基本台,隶属于该省地震局,有测震、地壳形变等观测项目。
2009年,该县开始规划某自然景观湖提升工程。该工程拟建瀑布、水车等大型动水位项目,在台站观测山洞顶部建跑马场等大型娱乐项目。
根据国家标准GB/T19531.1-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第1部分:测震》“5地震计安放位置与主要干扰源之间最小距离”及其附表中有关环境噪音的技术要求,以及国家标准GB/T19531.3-2004《地震台站观测环境技术要求 第3部分:地壳形变观测》“5.4建筑……等荷载变化源距地震台站地壳形变观测仪器最小距离”的技术要求,该工程规划一旦实施,将直接干扰和影响该地震台的测震、地壳形变的正常观测。
2009年5月25日,该地震台在调查了解规划情况后,与该县人民政府进行沟通,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以及《地震监测管理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和《XX省防震减灾条例》相关条款的规定,保护该地震台的观测环境。同时,向省地震局报告了该建设工程规划情况。省地震局随即派出工作组与该县人民政府进行协调。
2009年6月15日、12月11日省地震局两次致函该县人民政府,要求在建设工程规划时充分考虑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问题,建议更改规划方案,保证建设工程不影响该地震台测震、地壳形变观测环境,确保该地震台震情监视工作正常开展。
2010年6月1日,省地震局再次向该县人民政府致函,要求其尽快研究解决该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确保该地震台观测环境不受危害。
6月3日,该县人民政府向省地震局复函,提出对项目规划进行修改。同时,建议省地震局从长远考虑,选址搬迁该地震台。
11月10日,省地震局完成并论证了该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迁建改造技术方案。
12月17日,该县人民政府原则同意整个迁建改造工作以《关于该地震台观测环境保护迁建项目改造工程技术方案》作为基础依据。
处理结果
2011年3月4日,省地震监测中心、市地震局和该县人民政府召开联席会议,明确对该地震台部分测向进行迁建和改造,基本建设部分由该县人民政府负责。3月21日,该县人民政府要求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及县直有关单位根据职责,做好该地震台部分测项迁建改造的服务保障工作。
案例分析
本案中,省地震局、该县地震台在该县规划拟建某自然景观湖提升工程前期进行介入,积极主动向当地政府说明依法保护该地震台观测环境的重要性,得到了地方政府支持,促使当地政府修改了工程规划方案,有效地化解了发展地方经济和保护地震观测环境之间的矛盾,避免了该地震台观测环境受到危害。
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选址意见书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不需要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依法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因此,要使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对地震观测环境造成危害,政府相关部门必须采取一定的监管措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的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时,进行严格把关是最为有效的手段。
文章来源:中国地震局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的《地震行政执法案例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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