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德粮发〔2015〕15号 德宏州粮食局 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通知

浏览量:14544   作者:  日期:2015/12/19

德粮发201515



 

 


德宏州粮食局  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

通知

 

各县、市粮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农村经济会议部署要求,以及贯彻落实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下称《意见》)《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实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办法》《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切实抓好粮食收储保供,扎实推进五项改革,大力实施两项工程,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稳步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将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粮食流通体制改革取得了一定进展,对促进粮食生产,搞活粮食流通,稳定市场价格,保证市场供应,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现行粮食流通体制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各级粮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意见》、有关政策法规和李克强总理及张高丽、汪洋副总理的重要讲话,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刻理解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粮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中承担的重要任务,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把促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充分发挥粮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粮食流通领域市场的职能职责,尽职尽责、扎实细致地做好粮食市场各项工作。

二、认真履职、切实加强粮食市场监管工作

粮食收购市场管理是当前粮食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中心工作,更是一项政治任务,关系到确保粮食安全、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为此,州粮食局和州工商局决定从今年4月下旬起至明年3月,集中力量对全州各县市粮食收购市场进行以一打击、两规范(集中开展一次对粮食收购主体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企业进行清理,对无照经营的,坚决予以取缔)为重点的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粮食市场收购秩序,保障粮食收储安全。

(一)严格执行国发〔201469号文件等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的经营行为。在地方政府的领导下,对经批准入市收购的大型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饲料生产企业和粮食进出口企业必须严格标准、从严管理。对以收购自用粮或收购出口粮食为名、从事粮食倒卖活动的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打击。

(二)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单位或个人,须取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并持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方可从事粮食收购经营活动。对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以及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粮食收购商贩擅自直接或间接收购粮食的行为,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查处,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三)没有达到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资格条件,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粮食收购人员,须持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收购协议书》、委托单位的《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并注明有效期)等有效证件到收购所在地粮食部门和工商部门备案,方可受委托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四)各粮食经营企业或个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向售粮者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等级、质量标准和价格,实行挂牌收购。对跨界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市)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定期报送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打“白条”;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不得向售粮者收取额外的入库费用。

(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当建立并如实登记粮食经营台账,及时向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加工、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粮食经营台账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七)加强协调、形成合力。粮食部门加强与工商、发改委(物价)、公安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秋粮收购市场检查、专项检查、案件查处等信息的通报和共享,形成市场监管合力,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八)加大案件查处力度,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云南省粮食收购资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严厉查处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粮食销售活动中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确保粮食市场秩序井然。

(九)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市粮食部门、工商局要注意总结粮食市场整治工作好的经验和做法,工作亮点,完善市场监管应急预警机制。并于20151220日前分别上报州粮食局、工商局粮食市场整治情况。工作中遇到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和有关建议,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德宏州粮食局             德宏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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