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2019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之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国务院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省政府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7〕41号)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确定。
核准目录要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时进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省政府文件:《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云南省2016年本)的通知》(云政发〔2017〕17号)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一次性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申报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评估阶段责任:委托符合规定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征求部门、公众意见或组织专家评议;项目核准前公示或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3.核准阶段责任: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出具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尽义务,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备案受理条件予以受理备案的。
3.擅自增设、变更项目审查程序或审查条件的。
4.未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备案决定的。
5.擅自变更、撤销已备案项目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2号令)第五十二条、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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