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
部门规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二十三条: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制度。粮食经营者经营粮食,应当建立粮食质量安全档案,如实记录以下信息:粮食品种、供货方、粮食产地、收获年度、收购或入库时间、货位及数量、质量等级、品质情况、施药情况、销售去向及出库时间,其他有关信息。
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 5 年。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自行收缴罚款的;
4.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5.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6.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 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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