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行政处罚类】对粮食收购者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不符合要求、弄虚作假的处罚

浏览量:18674   作者:  日期:2019/12/4

设定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十八条:建立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粮食储存企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应当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凡已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陈化粮购买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陈化粮判定标准,由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陈化粮销售、处理和监管的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部门规章:《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七条 实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

(一)粮食经营者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销售的粮食应当与检验报告相一致;检验报告随货同行;检验报告有效期为3个月,超过有效期的,应当重新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从事代收、代储业务的粮食经营者,同样承担粮食入库和出库检验把关责任。

(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检验机构在接受委托检验申请后,一般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扦样、检验和出具检验报告。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出库前未经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出库粮食价值 1 倍以上 3 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 3 万元。

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并造成农民或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规数量较大的,可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取消粮食收购资格。

第二十九条:粮食经营者未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使用粮食仓储设施、运输工具的,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加工、销售。非法销售、加工被污染粮食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责任事项 

1.案前审查责任:对案件来源进行立案前审查,确认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

2.立案责任: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3.调查取证责任:展开调查和取证,填写《调查笔录》,并请被调查人签名(在调查取证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

4.告知并听取意见责任:向当事人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所享有的权利,允许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对作出较大数额罚款和取消粮食经营资格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

5.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任:由承办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报职能科室领导审核和局领导审批。处罚决定作出后,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印章。对已构成犯罪的,还应移送司法机关;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

7.执行责任:对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8.结案责任: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的;

2.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

3.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自行收缴罚款的;

4.监督检查人员没有出示监督检查证件的;

5.接受被检查对象的馈赠、报酬的;

6.没有正当理由擅自对被检查对象进行检查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五十条

部门规章:《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国粮检〔2004〕230号)第三十一条;

其他责任详见“共性责任”部分。

  

监督方式 

1.窗口咨询或投诉: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话号码:(06922272738,地址:德宏州芒市文蚌街中段中缅友谊馆一楼;

2.纪检监察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

3.信函投诉:德宏州纪委监委驻州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6922131016,地址:德宏州芒市勇罕街5号,邮政编码:678400

4. 网站:德宏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专栏,(http://www.dh.gov.cn/dhdpc/Web/index.aspx),电子邮箱:dhzfgb@163.com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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