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怀春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的提案》(第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出“德宏州财政局将各县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经费”每年20万元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条 国家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的规定和《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州对县市财政管理体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14〕134号)关于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精神,该事项属于县市事权,其支出责任在县市级人民政府。建议各县市文化部门积极向当地人民政府汇报,争取通过财政预算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前期工作经费。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理解与支持!欢迎对财政工作多提宝贵意见和建议。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德宏州财政局
2022年5月30日
(联系人及电话:科教文化科寸丹丹,3990420)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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