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
德宏州财政局

关于电动自行车证照费收费立项的公示

浏览量:7101   作者:  日期:2020/4/11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维护道路交通有序、安全和畅通,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打击盗抢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知》 ( 公通字〔 2011 〕 10 号 ) 要求,我省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加强了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发放非机动车号牌等工作。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费立项的请示》(云公交发〔 2011 〕 117 号)申请对我省行政所辖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收取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费。
经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规定,各省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电动自行车注册登记管理规定 。参照机动车、自行车登记管理办法,批准 对电动自行车收取证照工本费 ,符合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 2004 〕 100 号)等规定。拟同意我省公安(交通警察)部门在车辆注册登记管理时,对 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收取电动自行车证照费,具体包括:电动自行车号牌工本费、行驶证工本费。
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云政发〔 2009 〕 40 号)、《云南省人民政府重要事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云政办发〔 2009 〕 41 号)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向社会公示。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日之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综合处反馈。


联系人: 丁 晓 云
联系电话(传真): 0871-3625242
电子邮件: yucz_sf@163.com

云 南 省 财 政 厅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 〇 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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