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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浏览量:6977   作者:  日期:2020/4/11

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9〕12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严格政府性基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等规定,征收政府性基金必须严格按国务院规定统一报财政部审批,重要的报国务院审批。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越权审批政府性基金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
二、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按财政部规定,从2009年开始,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过去相关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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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报:财政部,省人民政府。
抄送:财政部驻云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省级行业管理协会、企业。



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综[2009]12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政府性基金管理,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或财政部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的相关规定,现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基金目录》),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所列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08年12月31日,按规定程序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的向社会征收的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资金、附加、专项收费,下同),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资金管理方式、征收期限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2009年1月1日以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应严格按照国务院或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监察部审计署关于公布取消公路养路费等涉及交通和车辆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84号)规定,从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取消公路客货运附加费(包括客运站场建设费、公路客运设施建设专用基金、公路货运发展建设基金、客货运输设施建设基金、客票附加费、货物附加费、公路客运附加费、公路货运附加费、客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货运车辆公路基础设施建设费)和水运客货运附加费。海南省征收的燃油附加费改为高等级公路车辆通行附加费。
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2001]585号)和《财政部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性质的批复》(财综函[2002]3号)的有关规定,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作为政府性基金管理。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设立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
附件:


财政部
二○○九年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08年全国政府性基金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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