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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教育局关于下达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央专项资金预计数的通知(德财教〔2018〕8号)

浏览量:6221   作者:  日期:2019/1/28

德财教〔20188

财政局、教育局:

根据《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央专项资金预计数的通知》(云财教〔2017446号)精神,经研究,现下达你们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央专项资金预计数    万元(具体内容详见附表),专项用于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该项经费指标列入2018年有关科目,其中:收入列“1100221  义务教育等转移支付收入”,支出列“205  教育支出”相关项。

为加强资金管理,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要按照《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2〕231号)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时限要求,及时将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分解拨付到位。

二、本次预拨资金是按照201710月份各地上报的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人数测算补助资金后,提前预拨90%;待2018年预算确定后,将根据实际学生人数变化情况再次核定各地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中央专项资金,并按多退少补的原则据实调整经费预算。

三、各县(市)应从实际出发,多途径、多形式地开展学生营养改善工作计划。要严格规范管理,制定原料采购、食品配送、招投标和经费使用等管理办法;规范食堂供餐,明确数量、质量和操作标准;及时将工作方案、实施进展、运行结果向社会公示,尤其是营养改善中央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受益学生数、食谱及价格要分校定期公开;加强运营监督管理,确保相关食品采购、保管等环节不出现漏洞。

四、各县(市)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将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管理和使用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实现全过程、全方位、常态化监督检查;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信息公开;要将财政补助资金纳入国库管理,实行分账核算,集中支付,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使用严格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制度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等值优质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严禁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和其他学校公用经费支出。要建立实名制学生信息管理系统,防止套取和冒领国家补助资金的行为。有关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制定食堂经费使用与管理办法,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实行成本核算,厉行节约,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定期全面公开经费账目,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

 

附表:德宏州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中央专项资金预算

 

 

 

 

 

 

 

 

 

 

德宏州财政局            德宏州教育局

2018年1月8日

 

 

 

 

 

 

 



德宏州2018年第一批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国家试点县
中央专项资金预算表
单位:人、万元  
县(市) 补助学生数 提前下达资金(万元) 备注
合计 小学 初中 合计 小学 初中
州特校 198 130 68 14.55 10.2 4.35 预算科目:2050701-特殊学校教育。
本次下达80%为12.67万元,另外1.88万元为补足2016年所欠下达的资金。
芒市 39272 26797 12475 2452.67 1738.31 714.36 2016年多下达1.88万元在2018年第一批中扣减;本次欠下达60.74万元。
梁河县 15454 10412 5042 989.06 666.37 322.69
盈江县 41700 29343 12357 2668.8 1877.95 790.85
陇川县 23306 16628 6678 1491.58 1064.19 427.39
  119930 83310 36620 7616.66 5357.02 2259.64
 注:1、提前下达的补助人数是各地上报的2017年10月份营养改善计划月报表人数,先提前预拨补助资金的80%。
    2、本次测算下达的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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