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应急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精神及州委考评办有关工作要求,制定《德宏州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指导意见(试行)》,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
2023年7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安全生产信用分级分类监管
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全州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0年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工作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全州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工贸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
信用信息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或获取的、信用主体自主填报并经核实的各类可用于识别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规定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二、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实行“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差别化管理。
三、信用主体应诚实守信,主动接受应急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信用管理,向主管部门、职工及社会公开承诺信守安全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和使用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准确的原则,保障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五、禁止归集、采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及纳税数额信息,但是明确告知其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后果并取得书面同意的除外。
禁止归集、采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归集、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法人、非法人组织禁止归集、采集的内容,遵照有关法律法规。
六、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范围应当符合《云南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关于应急管理部门的信息目录,应当限制在下列范围内:
(一)行政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
(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执法信息等行政行为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三)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提供安全生产过程产生或者掌握的信息主体受表彰奖励以及参加社会公益、志愿服务等信息等。
(四)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五)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应当记录的信息。
七、应急管理部门认定失信行为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一)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
(二)生效的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
(三)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八、安全生产信用信息的采集、报送、修复、系统录入、公示等,由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部门按照“谁履职、谁记录、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并指定专人负责。
九、对于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采集,应听取信用主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十、信用主体认为信用信息记录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向记录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依据。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对异议申请应当初步审查,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要求的应予受理。
十一、安全生产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在受理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人员不能为信息采集人员),并出具书面意见,答复申请人。
十二、安全生产信用分类按信用主体行业(领域)属性,分为非煤矿山类、危险化学品类、烟花爆竹类、金属冶炼等工贸类、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等5类。
十三、安全生产信用分级按照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4个级别。
(一)一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近5年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近5年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近5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一级水平,并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管理。
6.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二)二级信用主体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公开向社会承诺并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近3年无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3.近3年未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4.近3年未发生造成人员死亡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5.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到三级及以上水平,并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管理。
6.不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未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三)信用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达到四级严重失信行为的,纳入三级信用主体管理。
1.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1年内有安全生产失信行为。
2.1年内受到应急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
3.1年内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4.未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或创建未达标,或未按照标准化体系运行管理。
5.被其他行业领域认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四)信用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纳入四级信用主体管理。
1.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或重伤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2.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被行政处罚的。
3.发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冒险作业被行政处罚的。
十四、州应急管理局对一级信用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申请安全生产政策性资金、优惠政策、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二)纳入联合激励对象名录,作为安全生产典型示范企业加以宣传推广。
(三)与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下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四)国家和省、州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五、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对二级信用主体,可采取以下激励措施:
(一)实施常规监督管理,可适当减少对其执法检查的频次。
(二)与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下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三)国家和省、州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十六、德宏州应急管理局对四级信用主体,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实施重点监管,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约束措施:
(一)依法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向有关部门(机构、单位)发出信用监管警示,提醒应当予以关注并给予其信用等级相对应的审慎服务。
(三)纳入年度执法计划,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四)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五)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六)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在自由裁量的标准范围内实施上限处罚。
(七)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和限制担任企业负责人的措施。
(八)不授予或及时撤该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领域的有关荣誉或称号,取消其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九)与安全生产责任险费率挂钩,费率上浮具体办法按照有关文件执行。
(十)国家和省、州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约束措施。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相关解读:http://www.dh.gov.cn/ajj/ajj/Web/_F0_0_5SOL2R6VE1933961559B4CCDA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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