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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浏览量:18   作者:  日期:2026/4/17

德政办发〔20266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有关单位:

德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228

(本文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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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德宏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建立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及时响应、反应灵敏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切实提高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应对能力,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矿山救援规程》《云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德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德宏州应对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工作,及超出事发县市应对能力或者造成重大影响需要州级指导、协调、指挥的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属地为主、分级负责,依靠科学、规范高效,预防为主、平战结合的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由州、县两级人民政府专项应急预案、有关部门应急预案以及非煤矿山企业应急预案构成。

1州级预案:本预案是《德宏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专项预案,是全州应对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纲领性文件,指导县市预案及部门预案的编制与实施。

(2)县市级预案:各县市人民政府应参照本预案,结合辖区非煤矿山风险特点,制定本级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并与本预案有效衔接。

(3)企业预案:各非煤矿山企业(含尾矿库)必须依法编制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与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形成联动。

各级各类预案应相互支撑、有机联动,并通过工作手册、行动方案、资源清单等辅助文件增强可操作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层面指挥体制

在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时,在州委、州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和协调全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挥部由指挥长、副指挥长和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2.1.1  应急指挥部组成

  长:州人民政府常务副州长

副指挥长:州政府副秘书长,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州消防救援局长。

成员单位:州应急管理局、州政府办公室、州纪委州监委、州委宣传部、州发展改革委、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林草局、州总工会、州气象局、州消防救援局、州通管办、德宏供电局。

2.1.2  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负责州行政区域内发生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2)负责组织、指挥、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全州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3)负责制定较大及以上事故应急处置方案。

(4)协助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做好重大及以上非煤矿山事故的应急工作。

(5)向省委、省政府、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省应急管理厅、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决定是否扩大应急响应,必要时请求支援。

(6)在本应急预案的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宣布停止已经启动的应急预案,部署善后处理。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部署、指导事故调查及恢复重建工作。

(7)完成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2.1.3  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指挥部下设州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应急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州应急管理局副局长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贯彻落实指挥部、指挥长和副指挥长各项应急救援工作部署和命令、指令,协调各成员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的正常进行,负责现场情况上报。

(2)制定、完善、调整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方案,研究部署、协调解决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3)协调督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组等参加应急救援工作。

(4)负责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和救援情况,及时收集、研判、报告非煤矿山事故信息,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的统计工作。

(5)根据授权,负责协调在全州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6)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1.4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州应急管理局:指导协调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全州应急救援队伍及调拨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实施抢险救援,组织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指导事故救援。配合属地政府做好受影响群众转移安置工作,妥善安排群众基本生活。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和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据州人民政府安排,牵头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2州政府办公室:统筹协调督导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全面工作。协助指挥部办公室检查、督促各成员单位落实事故应急救援职责。协调解决指挥部及事故发生地在救援过程中遇到的急迫问题。

(3)州纪委州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履行应急管理职责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急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对抢险救援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4)州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新闻报道发布工作,正确引导、解释社会公众舆论,及时制止不正确舆论导向。组织州属各新闻单位进行全社会安全生产知识、应急救援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5州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应急物资储备、紧急配送体系,及时补充、更新应急物资。

(6)州公安局:参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事故现场和临时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有关事故直接责任人的监控,协助搜救事故现场失踪人员,确定事故伤亡人数和伤亡人员的身份,对涉及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

(7)州民政局:负责指导协调事发地民政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置工作。

(8)州财政局:负责对应急救援工作提供资金保障。

(9)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工伤保险工作和受事故影响人员就业保障工作。

(10)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事故调查处置工作,负责事故发生现场及周边地区提供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等资料,为事故救援现场及周边地质环境安全制定防范措施。

(11)州生态环境局:负责事故的环境应急监测,指导企业落实防范环境污染措施。

(12)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路、铁路等应急运输保障,恢复损毁交通基础设施,征调事故抢险救援人员物资运送所需车辆。

(13)州卫生健康委:组织协调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现场紧急医疗救治和卫生防疫工作,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急救队伍增援事故发生地,及时向指挥部汇报人员伤亡、抢救、防疫等情况。

(14)州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不含井下使用的)事故应急救援并提供技术保障,参与非煤矿山特种设备(不含井下使用的)事故调查。

(15)州林草局:负责指导由非煤矿山生产安全灾害引发的草原火灾救援工作,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

(16)州总工会: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配合做好事故单位员工思想工作,配合做好遇险人员和遇难人员家属安抚、善后工作。

(17)州气象局:负责提供事故现场实时气象监测,及时通报发布事故有关气象信息。

(18)州消防救援局: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处置工作,加强应急救援所需的车辆、器材和装备配备,开展针对性训练,提高队伍救援能力。

(19)州通管办:负责事故应急救援现场保障。

(20)德宏供电局:负责提供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电力保障。

2.1.5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及以上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经指挥部研判确认有必要设立现场指挥机构的,应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视情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警戒保卫、医疗救护、物资后勤保障、人员疏散安置、善后处置、宣传报道、事故调查和技术专家等10个工作组,现场指挥部人员构成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确定。工作组的组成和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由州应急管理局、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部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管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消防救援局、矿山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实施经指挥部批准的应急救援方案,组织指挥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开展救援工作。

(3)警戒保卫组。由州公安局、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现场及周边区域治安,疏散转移人员,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道路畅通,依法控制事故有关责任人。

(4)医疗救护组。由州卫生健康委、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人员救治和现场卫生防疫工作。

(5)物资后勤保障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州财政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气象局、州通管办、德宏供电局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设备、通讯、电力、环境监测、气象预报等应急保障工作。

(6)人员疏散安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人员疏散及安置工作。

(7)善后处置组。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总工会,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伤亡人员及家属的安抚、补偿和保险理赔;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8)宣传报道组。由州委宣传部、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事故发生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信息发布、新闻报道、舆论引导、媒体服务管理和舆情管控等工作。

(9)事故调查组。由州应急管理局、州公安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总工会、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单位有关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按规定组织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认定事故的性质和提出责任处理意见,提交调查报告。

10技术专家组:由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故类型,从州非煤矿山专家中抽调组成。

主要职责:研判事故发展趋势、危害范围和潜在次生、衍生灾害风险;评估抢险救援方案的可行性、安全性和科学性,提出优化建议;为制定人员搜救、工程抢险、危险源控制、现场监测等技术方案提供决策支持;对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措施提供技术指导;参与事故后期技术分析和调查工作。

2.2  州级以下层面指挥体制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结合实际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构,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事故防范应对工作的职能职责,确保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科学安全、高效有序。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由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先期处置,指挥部有关领导和成员单位赴现场督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2.3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指挥机构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成立应急指挥机构,作为事故的第一响应机构,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事故先期应急处置工作,根据情况启动本矿山应急预案,采取先期处置措施;配合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和事故调查工作。

3  预防预警

3.1  预防

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重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力度,严格落实管控措施;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时进行整治消除并建立整治档案;建立并严格落实极端天气和紧急情况停产撤人制度。

3.2  预警分级

根据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影响范围和发展趋势,预计可能发生的事故等级,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

预警级别

预警分级标准

红色预警(一级)

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橙色预警(二级)

预计将要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黄色预警(三级)

预计将要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蓝色预警(四级)

预计将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3.3  预警发布

3.3.1  发布权限

蓝色、黄色预警由州应急管理局根据授权,报请州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橙色、红色预警由州人民政府发布。州安委办负责协调工作。

3.3.2  发布内容

预警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有关措施、咨询电话等。解除事故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单位名称、事故预警等级和解除时间。

3.3.3  发布途径

预警信息应当及时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短信等渠道或方式向公众发布,并通报可能影响的有关地区。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工作,做好有关设备、设施维护,确保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及时、准确接收和传播。

3.4  预警行动

3.4.1  生产经营单位预警行动

根据预警信息,下达预警指令,启动企业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性处置措施,发现危及人身安全时立即停产撤人。发生事故后,按照信息报告要求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3.4.2  指挥部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分组响应原则,采取以下措施:

分析研判。组织有关单位及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制定相应防范应对措施。

值班值守。有关单位要建立常态化值班值守制度,确保通信畅通。

防范处置。在涉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告知公众避险,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和道路,限制人员流动。

应急准备。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应急人员做好参加应急响应的准备。

舆论引导。随时掌握并报告发布事态进展情况,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  事故分级

4.1  生产安全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分级标准如下:

事故等级

事故分级标准

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2  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分级

生产安全涉险事故分为重大、较大、一般级,分级标准如下:

事故等级

事故分级标准

重大涉险事故

涉险10人以上的事故;造成10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0人以上和住院观察50人以上的事故;可能升级为重大事故的较大事故;有可能造成50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他重大涉险事故。

较大涉险事故

涉险3人以上10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事故;其他较大涉险事故。

一般涉险事故

涉险3人以下的事故;造成3人以下被困或下落不明的事故;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下和住院观察10人以下的事故;其他一般涉险事故。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事故或涉险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电话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州、县两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部门,并在30分钟内文字报告。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事故信息后,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照要求在接报后1小时内报送上一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信息报告应遵循“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的原则。

电话报告内容: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文字报告应包含以下核心要素:

(1)基本情况:事故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矿山类型(露天/地下/尾矿库)、开采矿种、生产状态(生产/建设/停产)。

(2)事故概况:事故发生准确时间、具体地点(中段、采场、边坡区域、尾矿库坝体位置等)、事故类型(坍塌、爆炸、透水、溃坝等)。

(3)人员情况:事发时现场总人数,已确认死亡、受伤(分重伤、轻伤)、被困或下落不明人员数量,涉险人员数量及位置。

(4)事故简况与现状:事故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判断;事故当前状态、影响范围及潜在扩展趋势(如边坡是否继续滑移、水位是否继续上涨等)。

(5)应急情况:企业已启动的预案、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措施及效果、已请求的外部支援、现场指挥人员及联系方式。

(6)环境与设施:事故现场气象条件、地形地貌、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居民点、重要设施及环境敏感点情况。

(7)其他信息:需要上级协调解决的困难问题、建议等。

当情况发生变化时,需及时续报信息。信息续报的内容包括:人员伤亡、事故影响最新情况、事故重大变化情况、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效果、检测评估最新情况、投入救援力量、下一步需采取的措施等。

州应急管理局24小时值班电话:0692-2130000。

5.2  先期处置

(1)事故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协议救护车赶赴事故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被困人员,管控危险场所,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及时、如实向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2)县级层面:接到事故报告后,对事故情况进行核实,派人赶赴现场,按规定启动相应级别响应,成立现场指挥部,履行本级政府事故应急处置职责,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3)州级层面:指挥部办公室迅速调度了解事故情况,指导事故企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视情启动应急响应,调派救援队伍,调拨救援物资,协调支援力量做好增援准备,核查、收集、上报事故信息,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组织本系统、本行业做好先期处置工作。

5.3  分级响应

5.3.1  响应分级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涉险事故时,启动一级响应;发生重大事故或较大涉险事故时,启动二级响应;发生较大事故或一般涉险事故时启动三级响应;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时,启动四级响应。一、二级响应由州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决定启动,三级响应由州安委办提出建议,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决定启动,四级响应由州安委办主任决定启动。对于事故本身比较敏感、引发舆论热议,或者发生在重点地区、重要会议及重大活动期间的,可视情况报批提级启动。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

5.3.2  一级响应

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省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到达现场前,开展应急救援先期处置工作;跨州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对危险区域内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采取必要的防护加固等临时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事故和次生灾害。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3  二级响应

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救援组织赶赴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跨州市协调专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进行支援;接收和分配救援物资,组织社会救援,分配搜救任务,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报送省人民政府请求支援。在上一级现场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5.3.4  三级响应

指挥部全体成员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值守制度。副指挥长带领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专家组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统筹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调度事故信息报告,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指挥部应当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协调应急物资的调剂,指挥调派专家组及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处置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电力、通信等保障工作;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

5.3.5  四级响应

有关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指导和督促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并视情况向事发地派驻工作组和技术组指导事故救援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通报有关成员单位,跟踪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按规定向上级报告事故信息。事发地县市人民政府及时收集事故信息,评估事态发展,组织专家研究制定现场处置方案,采取果断有效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在事故发生地设置警戒线、维护好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现场出现人员伤亡的,协调组织医疗救治;及时、准确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指挥部对事故应急处置加强指导协调。

5.4  处置重点

(1)指定负责部门及时疏散、撤离可能受到事故波及的人员;制定保护事发地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疏散、转移受灾或有危险的群众;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实施医疗救治、疾病预防,做好治安警戒等工作;组织有关专家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制定现场应急救援工作方案,制定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对“头顶库”尾矿库要第一时间预警,紧急疏散尾矿库下游人员,密切防范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链。

(2)统一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人员进入现场实施紧急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灾害,严格控制事态扩大。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加强救援人员安全防护,确保救援人员安全。

(3)开通特别应急通道,确保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物资尽快到达事故现场。当发生矿井重大透水、采空区大面积冒落、采空区坍塌、地表塌陷、井下火灾、重大山体滑坡、露天矿山边坡垮塌、尾矿库溃坝泄漏等较大事故灾难,现场应急救援队伍人力物力不能满足需要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紧急征用社会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全力保障应急救援需要。

5.5  信息发布

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的原则。各级政府、指挥部要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各级政府、新闻宣传部门要组织做好网络和媒体的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5.6  应急结束

现场抢险处置结束,经组织会商,确认有关危害因素消除后,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建议,报指挥部批准,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6  后期处置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做好灾后处置工作。

6.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伤亡救援人员和遇难人员的补偿、遇难者亲属的安置、征用物资补偿、救援费用的支付、灾后重建以及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消除事故后果和影响,安抚受害和受影响人员,保障社会安全稳定。

6.2  复工复产

事故应急响应结束后,对能够恢复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由非煤矿山企业组织编制恢复生产建设方案,积极开展恢复生产建设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6.3  保险

事故发生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保险公司应当及时派出业务人员开展伤亡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和受灾人员保险赔付工作。州、县两级应急管理局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要求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全员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并发挥承保单位预防风险的作用。

6.4  总结评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由有关部门对事故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分析和总结评估,按规定上报。

7  保障措施

7.1  队伍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除必须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组织外,还应当与邻近的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援协议,或者与邻近的非煤矿山企业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组织。

7.2  资金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单位暂时无力承担时,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协调解决。

7.3  医疗保障

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协调有关医疗机构,负责事故应急救援医疗卫生保障工作,保障专用药品和医疗器材,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实施医疗救治;组织有关专家对被困人员的存活情况进行研判。必要时,报请州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力量支援。

7.4  物资保障

生产经营单位做好应急救援物资、设备、装备等日常储备。各级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设备。必要时,由事故发生地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动员征用社会物资。

7.5  宣传培训演练

(1)宣传。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要按规定向员工说明作业的危险性及发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2)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对员工和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应急救援培训教育,定期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应急知识、自救互救、避险逃生技能和路线的培训,熟练掌握自救器等救援装备的使用,规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各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定期对企业教育培训情况监督检查。

(3)演练。非煤矿山企业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风险特点,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总结评估演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修订事故救援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一次非煤矿山事故综合应急演练。

8  附则

8.1  预案制订

本预案由州应急管理局负责制订、管理、解释、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参照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8.2  预案修订

本预案原则上每三年进行一次全面评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启动修订工作:(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上位预案发生重大变化的;(二)应急指挥体系或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三)在应急演练或实际应急响应中发现重大问题的。

8.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预案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9  监督与法律责任

各成员单位、县市人民政府、非煤矿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本预案规定。对未履行预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非煤矿山企业违反应急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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