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和中央、省驻德宏各单位:
《德宏州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健全托育服务体系,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3岁以下婴幼儿家庭多样化、多层次的托育服务需求,扩大普惠托育服务有效供给,结合当前托育服务事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计划。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统筹考虑经济发展、人口结构和托育实际需求等因素,科学规划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托幼一体服务,优化托育服务精准供给,加快补齐社区托育设施短板,健全普惠性与市场化协同发展的托育服务体系,努力为群众提供就近就便安全的托育服务。到2027年末,全州托育服务体系更加健全,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千人口托位4.5个,千人口普惠托位3个。
二、重点工作
(一)完善托育服务设施
1.建设托育综合服务中心。依托二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通过新建或利用现有设施、场地等改扩建,建成具有一定规模托位并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托育产品研发和创新设计、家庭养育指导、婴幼儿早期发展等服务的专业指导机构和实训基地。建成1所州级规范化托育综合服务中心,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建设综合托育服务机构。(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财政局、州教育体育局。以下均需各县市人民政府负责,不再列出。)
2.完善社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社区发展普惠托育,将托育服务纳入城乡社区公共服务范畴,整合党群服务阵地、便民服务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妇女儿童之家、学前教育机构、住宅楼、办公楼、闲置公共房产等公共资源,采取公办民营或民办公助方式,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向居民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通过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加快增配,积极推动社区建设普惠托育机构,不断扩大普惠托育供给。在社区持续开展0—3岁婴幼儿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提升家庭成员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妇联、州委组织部、州委社会工作部、州总工会、州教育体育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接待处)〕
3.推进幼儿园发展托育服务。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办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3岁幼儿,提供普惠托育服务。新建公办幼儿园时,根据实际需求可设置相应数量托班。对公办幼儿园举办托班的,按规定给予不低于学前教育标准的生均补助。(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委编办、州民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
4.支持用人单位办托。大力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单独或与工作场所相近单位联合的方式,按照标准规范建设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为职工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也可制定免房租、低房租等政策,引入备案的托育机构或幼儿园运营。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新时代工会女职工工作的意见》(总工会〔2022〕5号),基层工会开展的托育服务所需经费,可从工会经费列支,或有条件的单位可用办公经费给予适当补贴。积极开展云南爱心托育用人单位推荐申报工作,加强日常培育和指导,对申报成功的用人单位及相关工会组织,给予一定的政策和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州总工会、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
(二)提升托育服务质量
5.规范托育服务内容。引导托育机构践行儿童优先理念,遵循0—3岁婴幼儿各月龄段的身心发展规律,逐步完善一日生活安排及婴幼儿照护规范,提供合理膳食,安排适宜活动,注重体格、感觉运动、语言认知、情绪和社会交往等能力的全面发展。了解婴幼儿身心发展需求,实施回应性照护,促进婴幼儿在关怀及赋能的良好环境中健康成长。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测评,关注婴幼儿气质和个体差异,通过交流、游戏等日常活动,实施有针对性地照护指导,发展婴幼儿潜能。(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
6.创新医育结合模式。推进医疗保健服务与托育服务融合发展,建立县级妇幼保健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指导支持托育机构发展机制,签订服务协议,支持儿科、儿童保健、儿童疾病防控等方面医务人员对托育机构进行健康指导,做好婴幼儿体格生长监测、营养与喂养指导、心理和行为发育评估、眼保健和口腔保健、残疾儿童筛查等工作,逐步提升托育机构养育照护、饮食保健和常见病预防保健能力。到2025年末,婴幼儿照护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教育体育局)
7.加强专业人才培育。支持州内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开设婴幼儿托育相关专业的院校要合理设置招生计划,按专业要求设置课程教学内容。支持相关院校毕业生考取保育师、婴幼儿发展引导员等职业技能证书。推广产教融合的技能人才培养模式,深入推进校企合作,支持中高等院校与托育机构、妇幼保健院共建托育服务实训基地。常态化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安全教育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培训,落实托育机构负责人、保育人员、保健人员岗前培训和年度轮训制度,逐步完善托育服务行业继续教育体系。(责任单位:州教育体育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卫生健康委)
8.加强监督管理服务。将托育机构纳入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督导托育机构落实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消防安全等主体责任。完善综合监管机制,将托育服务质量安全纳入综合监督执法重点内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防范化解建筑、消防、食品、卫生、人身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按照《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 821—2023),适时开展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提升托育机构规范化水平。落实对托育机构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建立托育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强化信用监管。完善准入和退出机制,建立托育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促进托育机构安全规范发展。(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公安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局)
9.优化育儿社会环境。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口流动、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完善母婴设施,实现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全覆盖,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支持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为开展家庭亲子活动提供条件。(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州总工会、州科协)
(三)健全托育服务支持体系
10.强化规划用地保障。将托育服务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合理保障托育用地需求。新建托育服务设施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可在不改变用地主体属性、规划条件强制性内容的前提下,利用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发展托育服务。对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小微型托育服务设施,可因地制宜优化消防审验手续办理。(责任单位: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应急管理局、州消防救援局)
11.强化财政投入保障。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建设项目争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根据《德宏州优化生育政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德卫发〔2023〕22号),落实托育机构托位补贴和托位建设补贴。德宏州开展托育服务机构托位补贴试点,每个县市选择1—2个具有带动效应的机构,每个机构不超过3个班,每个托位每月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支持,具体按入托婴幼儿和入托时间结算,每2年为一个周期。对分年度完成托位建设任务的县市,除获得省级每个托位2000元的奖补外,州、县再给予每个托位500元补助资金,资金由州、县两级财政按体制分担,完成备案后入托率达50%。(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发展改革委)
12.强化金融保险支撑。支持各类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等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加大对托育领域的投资力度。加大对托育企业的普惠性金融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开发托育信贷,提供优惠利率支持,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大额长期优惠贷款。支持保险机构推广托育机构专用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为托育服务行业提供综合性保险保障。(责任单位:州卫生健康委、州财政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税务局、德宏金融监管分局)
13.减免企业相关税费。全面贯彻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6号)要求,对符合政策享受条件的托育企业减免相关税费。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屋、土地、房产免征相关税费。(责任单位:州税务局、州财政局)
14.降低电水气等成本。贯彻落实云南省《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0〕35号),通过备案登记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其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执行,用气按照居民阶梯气价的第一档标准执行,用水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第一阶梯水价执行。(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德宏供电局、瑞丽供电局)
三、有关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原则,建立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按照职责加强对托育服务的指导和监管,合力推进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 广泛宣传普及托育服务知识和政策,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提高全社会对托育服务的知晓度和认可度,形成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良好社会环境。
附件:德宏州2025—2027年托育发展主要指标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