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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政策解读

浏览量:4821   作者:  日期:2023/12/15

《德宏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的颁布施行,对规范州人民政府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便于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现就《程序规定》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修正,赋予了自治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赋予了自治州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地方立法权。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州法治环境不断改善,法治水平不断提升,通过立法的形式化解社会矛盾、凝聚社会共识、规范调整利益关系、解决社会发展中的问题,具有越来越重要的意义。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对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进行了规定,但在实际立法工作中,因上位法规定的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强,或者在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具体程序方面,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些先进的立法工作经验亟需通过立法予以固化。颁布施行《程序规定》是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稳妥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完善州人民政府拟定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提高政府立法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举措。

二、立法依据

《程序规定》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规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

三、主要内容

《程序规定》内容共七章五十六条,分别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第四章审查、第五章决定、公布和备案、第六章解释、评估、修改和废止、第七章附则。重点规范了以下几个方面:

(一)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和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协调衔接

全面贯彻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规定了州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州委的相关制度。

建立和完善政府立法与人大立法相协调衔接机制。规定了州人民政府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与州人大常委会的年度立法计划相衔接;起草单位组织起草法规草案可以邀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指导;审查部门在审查、调研立法草案时,可以邀请州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德宏州委员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参加;法规草案的提请审议和规章的备案程序等协调衔接机制。

(二)政府立法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在国家和省的规定基础上,规定和完善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政府立法中的职责分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法规和规章的立项、起草、解释和修改废止建议的提出、立法后评估等工作;州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本规定,对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进行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审查法规、规章草案,组织起草州人民政府指定的立法草案。特别是在第二章立项、第三章起草和第四章审查中细化了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让政府立法更具有可操作性。

(三)公众参与立法

坚持民主立法的基本原则,拓宽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和方式,主要规定了:一是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高等学校、社会组织和律师行业中,选取立法专家组成州人民政府立法咨询委员会,为立法提供咨询服务;二是建立和完善政府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三是在向县(市)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立法项目建议、起草单位征求起草意见、审查部门征求审查意见的同时,规定了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州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四是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特殊群体利益的,起草单位和审查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专门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特殊群体和相关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五是拟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等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或者存在重大意见分歧、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社会反映意见较为集中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组织开展审查和评估等。

(四)提升和保障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

在国家和省的规定基础上,细化和建立了提升和保障法规和规章草案质量的相关制度,主要规定了:一是拟订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所需立法经费应当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二是起草单位或审查部门在聘请专家和委托第三方起草或协助审查时的权利和义务;三是立法草案涉及重大改革事项或者重大行政措施的,起草单位应当先向州委、州人民政府专题请示报告制度;四是明确了起草单位在起草的过程中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制度廉洁性风险评估;五是细化了立法草案应当符合的要求、听取意见的方式和途径、不同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方式、立法草案送审稿或报批稿形成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材料;六是州司法行政部门在起草过程中的督促指导职责和在审查过程中的职责。

(五)立法后评估和档案管理制度

规定了规章实施满五年后,或者规章实施后实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起草单位应当对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和州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重要规章组织评估,将评估报告报州人民政府。

明确要求州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档案管理制度,将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等立法活动全过程的相关材料归档保存。依法应当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的立法活动相关材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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