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随着德宏州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居民小区用电隐患风险、消防设施缺损且维保不力、消防车道及疏散通道不畅、居民消防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问题日益突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有相应规定,但对一些具体突出问题还缺乏相关的标准和要求,我州也未建立更有操作性的具体规范。为了适应住宅物业消防安全工作的需要,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德宏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势在必行。
一、应当遵循的相关上位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3.《物业管理条例》;
4.《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5.《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
6.《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7.《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8.《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9.《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
(二)云南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云南省消防条例》;
2.《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前期调研情况
(一)调研背景情况
据统计,我州80%以上的消防举报投诉都与住宅小区消防安全职责履行不到位有关。2021年至2023年三年间,德宏州火灾总起数1430起,直接财产损失2480.2万元,死亡6人,受伤3人;其中,住宅火灾284起,占比19.1%,住宅火灾直接财产损失463.5万元,占比18.7%,造成亡人1人,受伤2人。
(二)实地调研阶段
2024年4月14日至4月30日,调研工作小组向芒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送《德宏州消防救援局关于调取芒市辖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及其所管理小区清单的函》,调取了德宏州内小区物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名单,对芒市辖区内10个小区进行实地调研。
(三)数据检索分析阶段
调研工作小组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相关上位法、外地类似立法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大数据检索、分析。检索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20余部,并根据效力位阶进行了数据整理,分析了上位法相关责任主体、执法主体的范围,以及其它地方类似立法的健全性、可操作性。
三、存在问题
(一)住宅小区存在的主要消防安全问题
一是规划建设滞后型居民住宅小区。以芒市南蚌小区为例,住户以农村入城务工人员为主,随着时代发展,每家每户购置车辆,部分户主还会在小区停放货车;小区白天还能基本保证消防车道通畅,但每至18时下班时间后,小区车满为患,造成小区内通道及周边主干道严重堵塞,一旦发生火灾等紧急情况,救援车辆很难及时准确到达事发区域。
二是消防安全管理混乱型居民住宅小区。以芒市学府时代小区为例,小区共有住户2960户、商户400户,共有消防主干道2条;2023年4月,芒市消防救援局对该小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发现该小区消防安全设施处于瘫痪状态,由于小区住户较多,人员情况复杂,消防安全意识不高,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没有水,一旦发生火灾在初起阶段难以处置和控制,极易造成火灾扩大蔓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风险极高。同年6月,芒市消防救援局根据《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35181-2017),提请芒市人民政府对德宏大拇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芒市学府时代小区)火灾隐患问题实施挂牌督办。截至目前,该小区消防安全问题隐患依然在整改过程中。
三是老旧小区火灾隐患问题较为突出。以芒市团结小区、芒市丙午村为例,在规划建设之初未充分考虑经济社会迅速发展需要,各类配套设施不完善,随着生活的各类需求增多,无服务管理物业公司,电动自行车飞线充电,消防车通道被私家车堵塞,消防登高操作场地、防火间距、安全疏散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消防隐患层出不穷。部分小区在建设时消防设计不规范,甚至部分小区在建设时还未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监管欠缺,本身消防设施在建设时不完备,随着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立健全和更新完善,消防设施配齐比率低的情况更为突出。部分老旧小区消防设施随着使用时间增长,年久失修,消防设施老化破旧,消防系统瘫痪无法正常使用等情况比较突出,消防设施完好率较低。
(二)上位法有规定但贯彻执行不到位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已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职责,但在履职过程中,依然存在问题:一是物业服务企业没有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职责。部分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消防责任意识差,对消防管理不够重视,认为消防安全管理是消防部门的事,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没有落到实处;另一方面全州的物业管理公司缺乏统一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大部分物业管理还停留在看大门、搞清洁、维护治安上面,亟需加强。二是物业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及维护不利。物业服务企业在消防设施配置和维护上投入不足,个别物业服务企业缺乏管理维护消防设施的经验,业主素质不高,随意损坏消防设施设备,缺乏参与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积极性;老旧小区缺乏消防安全设施配置资金及维护管理人员,依赖于主管部门监督执法,不检查不自查,不监督不整改,完全处于一种被动式的接受管理状态。
(三)上位法有规定但需要细化完善
一是部分执法主体责任模糊。公安派出所消防职责定性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对公安派出所的职责定性比较模糊,而消防救援机构已经进行体制机制改革,剥离出公安系统,但《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尚未修订,应对公安派出所在住宅消防管理工作中担任的职能职责进一步明确。二是程序复杂取证困难。住宅消防安全管理最大的痛点在于违法成本低且执法成本高,消防部门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行政处罚,但由于处罚程序复杂、取证困难,全州住宅用户违反规定基数过大,开展执法容易引起执法人员与住户之间的矛盾。
四、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近年来,随着德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规模和人口数量不断扩张,居民住宅区火灾事故频发不断,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而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现状十分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物业公司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层次不齐,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不利,私家车、隔离墩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飞线充电,杂物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建筑消防设施破损停用,居民消防意识淡漠且自查自防自救能力差,老旧小区消防管理混乱等。
针对这些突出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较为原则,缺乏针对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的专门规定,导致德宏州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未能形成系统、科学、高效的防御体系。同时,现有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执法实效受制于执法主体多、执法力量薄弱、执法程序复杂等因素,执法效率不高。因此,亟需在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领域设立规范性文件,明确安全责任,落实执法主体,顺畅执法程序,提高管理效率,完善住宅消防安全管理体系,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文章来源:德宏州消防救援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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