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编制情况说明如下:
一、编制背景和依据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2022年12月20日州委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将文旅产业作为德宏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柱产业来打造,德宏文旅产业发展步入新时期。制定《实施办法》既是落实《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也是对《条例》中涉及保障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旅游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等条款的细化,使之更有落地性和操作性。
主要依据是《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州政府2号令),同时学习和借鉴了《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实施办法》的先进经验。
二、编制过程
遵照《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州政府2号令),州文化和旅游局政策法规科在2024年2月下旬开始调研起草《实施办法(初稿)》,《初稿》完成后及时征求了州文化和旅游局内设科室、下属单位的意见,吸收了执法支队提出的多条意见,内设科室和其他下属单位没有提出意见建议。3月7日至4月6日,在州文化和旅游局信息公开专栏、德宏文旅微信公众号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州政府“德宏发布”也进行了转发,公示期间未收到意见建议。3月14日,州文化和旅游局分管副局长杨涛组织政策法规科、州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实施办法》进行集中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后于3月18日发函给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相关部门、德宏州旅游文化行业协会征求意见建议,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采纳3条,未采纳州财政局提出的不明确表述每年州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建议,未采纳原因是《德宏州培育文旅支柱产业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 年)》(德办发〔2023〕25 号)明确规定“州级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的文旅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文旅产业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等;各县市要加大财政对文旅产业发展的资金支持。”5月8日,州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对《实施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未发现有违反《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审查标准的内容。
三、主要内容和核心问题
《实施办法》共23条,核心问题有3个:
1.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文旅产业补短板、强弱项、夯基础、增动能等公共项目和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州级每年统筹安排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根据财力情况适当增加。县(市)参照州级适当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每年州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数额进行明确,是在州级层面加大财政资金对文旅产业的支持力度,更好地落实州委、州政府将“彰文兴旅”作为支柱产业的要求。
2.第十三条“按照《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本办法第五条以及有关政策规定,各行政主管部门各司其职,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是明确州直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3.第二十一条“违反《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条例》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管、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是明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经营者违反《条例》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文章来源: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