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广规〔2024〕1号
各县市党委宣传部、应急管理局、广电局、气象局、融媒体中心,州融媒体中心、州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现将《德宏州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德宏州委宣传部 德宏州应急管理局
德宏州广播电视局 德宏州气象局
2024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州应急广播管理,提高应急广播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应急广播体系建设的意见》《云南省应急广播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广播是指利用广播电视、网络视听等信息传送渠道,能够面向公众或特定区域、特定人群发布应急信息的传送播出系统。全州行政区域内应急广播规划、建设、运行、维护、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应急广播坚持服务政策宣传、服务应急管理、服务社会治理、服务基层群众的宗旨,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上下贯通、综合覆盖、安全可靠、因地制宜、精准高效的原则。
应急广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地方实施标准,建立健全长效系统建设和运行保障机制,有效发挥应急广播“最后一公里”传播优势,提升应急广播发布的科学性、精准性、有效性,推动构建现代化的应急广播公共服务体系,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应急广播公共服务。
严格禁止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应急广播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侵犯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以及与该设施用途不相适应的活动。
第二章 责任划分
第四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本地应急广播体系建设规划,为本级应急广播建设、运行和管理牵头单位。建立本地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和效果监测评估体系,建设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和应急广播终端;负责推动应急、气象、地震等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完善应急信息互通共享机制,畅通信息发布渠道,及时播出有关应急信息;在本级宣传部门的指导下,会同有关单位制定应急广播日常宣传管理措施,统筹和指导本辖区应急广播内容建设和日常宣传,并监督管理播出情况。州广电局负责管理和使用州级应急广播,县(市)广电局统筹管理和使用县(市)级应急广播。
第五条 州融媒体中心建立应急广播信息资源库,信息由州融媒体中心制作完成后报州委宣传部,州委宣传部审核后录入资源库,提供州、县(市)、乡、村各级平台使用。并指导各级平台做好播发内容的制作和传播。
县(市)融媒体中心负责县(市)级应急广播播出使用,播发内容的制作和传播。负责定期上报运行情况和播出情况,协同县(市)广电局做好应急广播管理。
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含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负责配合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应急广播和应急通信系统信息共享对接工作,负责推动应急广播在应急管理领域的应用。负责推动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与应急广播系统对接,参与建立应急信息发布机制,规范信息内容和形式,做好信息管理。
州、县(市)有关行业日常宣传信息发布部门负责规范行业日常信息内容和形式,实行谁发布谁负责制并严格审核。
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行政村(社区)负责辖区应急广播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章 技术管理
第六条 应急广播系统由州、县(市)应急广播平台,乡镇级、行政村级前端,大喇叭(音柱)终端等组成。平台包括应急广播调度控制平台、传输覆盖网、快速传送通道、应急广播终端、效果监测评估系统、机动应急广播系统等功能模块等。各功能模块须按照国家和云南省明确的标准规范进行建设和运维。
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相关管理规定。使用依法取得广播电视设备器材入网认定的设备、器材和软件等,提高设备运行的可靠性。针对应急广播系统特点,采取相应的防范干扰、插播等恶意破坏的技术措施。各级应急广播平台应当预留接口,满足广播电视监管机构的监测监管需求及相关信息系统对接。
应急广播系统应当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安全保障体系,确保播出安全、网络安全、设施安全、信息安全。按规定要求做好系统功能评估,系统网络安全二级等保测评。采取录音、录像或保存技术监测信息等方式对播出的质量和效果进行记录,异态信息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七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级应急广播技术管理。
第四章 播出管理
第八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包括应急信息和日常信息。
应急信息主要包括: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发布的应急信息,如事故灾害风险预警预报、地震预警、气象预警预报、突发事件、防灾减灾救灾、人员转移安置、消防风险预警等应急信息。
日常信息主要包括:经批准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制作的节目;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政策信息、社会公告等;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旅游景区、企业园区等基层管理部门或基层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发布的所辖区域的社会治理信息;经州、县(市)党委宣传部或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安排的日常和专项宣传内容;经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应向公众发布的其他信息;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应急科普宣传,地质灾害防治、水旱灾害宣传,地震、气象宣传,森林草原防火、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宣传,公共安全、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宣传,公共卫生安全、健康教育和防病治病知识普及宣传,食品安全宣传,普法宣传,“三农”政策宣传,惠农惠民政策宣传及村务党务公开信息,路况信息、高速公路服务信息,文化和旅游信息等有关行业日常宣传信息。
第九条 按照“平时服务、战时应急、平战结合”的要求,坚持“应急优先、上级优先”原则,在未播出应急信息的情况下,应急广播系统应当用于播出符合有关规定的日常宣传和政务服务信息等公共服务。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按照信息类别、发布层级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应急信息类优先于日常信息类播出,信息分类相同的,优先播出上级下发的信息。
第十条 应急信息的播出,由县(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应急信息发布部门根据相关要求对信息内容、发布范围等进行审定,审定通过后,通过应急广播平台或适配对接系统按播出流程实现快速、精准播出。
日常信息的播出,由本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或当地党委、政府授权部门负责管理。信息发布部门向本级日常信息播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应急广播日常信息播出审批单》,经批准后,由信息发布部门将信息内容上传至本级应急广播平台。当地应急广播平台管理部门负责对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按规定统筹安排播出。日常信息编辑制作严格执行三审制和重播重审制。
第十一条 按照“谁播出、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分别承担。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应急广播的播出情况。应急广播管理机构负责对信息的调度控制、传输、覆盖负责;信息发布部门对播出信息的内容负责,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通过应急广播播出信息的,须对播出的信息负责,并做好信息播出审批材料存档。
第十二条 应急广播播出的信息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使用文明用语、通俗易懂,遵守社会主义道德规范和公序良俗,积极营造文明健康的社会风尚。少数民族地区可结合实际,提供民族语言广播服务。不得制作播出使用外国语言播音的节目内容。对违法违规或违反有关管理制度的应追究其责任。应急广播禁止播出以下内容: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
(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诽谤、侮辱他人的;
(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
(七)商业广告;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每个时段播出时长不少于15分钟,时段为:上午12时开始,下午18时30分开始。如遇特殊情况,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
第五章 运行维护
第十四条 县(市)应急广播平台机房应独立设置。各乡(镇、街道)前端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公场所应设在单独的机房或相对封闭的区域。各行政村(社区)前端设备摆放位置应相对独立,不能放置在公共区域。设备放置场所要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十五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分别明确州、县(市)级应急广播平台管理人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负责明确专人管理本地应急广播工作。各级前端不得少于2名管理使用人员,并能够熟练使用本级应急广播前端设备。统筹结合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队伍、基层广播员队伍、应急管理信息员队伍、灾害信息员队伍,推动建立应急广播运行维护队伍。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建立并及时更新完善本辖区应急广播管理、使用、运维等人员名单库,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管理和培训。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对本级应急广播平台每周例行巡检不少于1次。乡(镇、街道)级对区域内所有应急广播前端、终端每月巡检不低于1次。巡检内容包括设备使用和运维管理、管理使用人员配置、播出节目登记、场地保障等情况,确保应急广播安全高效运行。应急广播终端在线率要始终保持90%以上。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结合基层广电公共服务网络标准化建设和运行,统筹确定本级应急广播的运行维护机构,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划分工作板块、明确责任边界。运行维护机构应严格按照应急广播相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进行维护,对信息制播、传输分发、人员管理、账号密钥等安全环节进行严格管理,定期检修应急广播设施。
第十六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推动成立本级应急广播指挥部,明确职责和人员组成,建立完善应急广播指挥调度机制。做好应急广播应急保障物资储备和紧急调配工作,及时补充和更新应急广播设备,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广播演练。
第十七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制定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按照事件发生后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分级,对网络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和评估,并规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一旦发生网络安全事件,应当立即启动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防止危害扩大,并定期组织进行网络安全攻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应对网络安全事件的水平和协同配合能力。
第十八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对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的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广播电视法规、规章,破坏广播电视设施,侵犯广播电视网络安全的行为,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相应处罚。破坏应急广播传输覆盖网,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州、县(市)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按照《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将应急广播纳入广播电视基本公共服务保障范围,依托服务网点做好运维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原则,推动将应急广播建设和运维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绩效管理,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安全、有效。利用基层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运维信息化系统,做好应急广播设备故障报修、维修和日常巡检,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保障应急广播优质通、长期通。
第六章 监督监管
第二十条 州、县(市)党委宣传部应将应急广播管理纳入本级党委意识形态责任制考核内容,辖区终端在线率不低于90%(考核标准以省级相关文件要求为准),为开展绩效评价提供数据支撑,切实保障应急广播优质通、长期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州委宣传部、州应急管理局、州广播电视局、州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广播电视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