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宏州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实施方案》《德宏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等法规政策,为激励我州文艺工作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进一步推动全州文艺事业繁荣发展,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所提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信件等方式反馈。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征求意见建议期限:2024年3月11日至4月10日。
联系人及方式:寸老师,0692-2104169
邮箱:3186633100@qq.com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芒市勇罕街25号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4年3月11日
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艺工作的重要论述,激励我州文艺工作出精品、出人才、出效益,进一步推动全州文艺事业繁荣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云南省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的实施意见》《德宏州深化国有文艺院团改革实施方案》等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是指由州级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用于扶持德宏州国有文艺院团重大题材创作、艺术创作生产、文化传播交流、艺术人才培养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平公正、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专款专用、强化监督、注重绩效”的原则,以扶持重点题材艺术创作、打造和推广具有德宏特色的文艺精品、培养优秀艺术人才为目标,着力推动德宏文艺事业繁荣发展。
第二章 扶持资金管理职责
第四条 扶持资金由州财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分别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州财政局负责审核扶持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审核绩效评估报告、重点项目绩效评估、抽查复核自评结果、开展预算绩效考核等。
(二)州文化和旅游局成立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绩效管理、预决算编制、预算绩效评价,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实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实施部门开展自评、公开相关信息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艺术科,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州级院团分别负责本县市和本单位的项目申报、预算审核、项目推荐及项目管理监督。
第六条 按照“谁申报谁负责”的原则,扶持资金申报单位作为项目责任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和申报材料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对申报项目的政治导向、质量进度、绩效目标和资金安全负责。
第三章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与标准
第七条 扶持资金聚焦思想精深、艺术精湛、制作精良三个方面,重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红色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德宏优秀本土文化,并对提升德宏对外宣传形象具有积极作用的优秀项目 。
第八条 扶持重大题材创作方面。主要扶持大型舞台剧目的前期创作。每个项目扶持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歌剧、舞剧、音乐剧(歌舞剧)、戏剧、话剧、儿童剧、融合创新和新兴艺术表演形式项目100万元;
(二)交响乐、民族管弦乐项目50万元。
第九条 扶持艺术创作生产方面。主要用于扶持舞台艺术作品的创作生产,其中,中小型剧目每项扶持标准不超过50万元,单个作品每项扶持标准不超过30万元。
第十条 扶持文化传播交流方面。主要用于扶持优秀舞台艺术作品演出、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其中大型剧目扶持标准不超过180万元,中型剧目扶持标准不超过150万元,小型剧目扶持标准不超过80万元。
第十一条 扶持艺术人才培养方面。主要用于艺术领军人物及艺术传承和发展的特殊、急需、紧缺人才培养,有效满足基层艺术事业发展需要的艺术人才培训。对编剧、导演、编导、作曲、翻译、演员、舞美设计等优秀创作人才的扶持标准每人不超过5万元。
第十二条 其他方面。视项目申报情况给予适当扶持。
第十三条 各类项目的扶持数量和扶持额度,应结合年初预算情况合理确定,与当年批准安排的预算金额相衔接、匹配。
第四章 扶持资金申报与评审
第十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集中申报、集中研究。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年度工作重点及预算安排等,制定印发下一年度专项扶持资金申报文件,明确下一年度补助重点、时限要求等。
第十五条 建立项目储备库。州文化和旅游局对推荐、申报、审定的创作生产项目进行分类筛选,全过程跟踪指导,并做好专家论证、事务协调等工作。
第十六条 扶持项目在申报时应具备基本申报条件,即:有剧目剧本、作品文学台本初稿、人才培养计划方案、对外交流实施方案等,并计划在申报年度或下一年度完成的项目,经程序认定后进入本年度或下一年度项目储备库。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主体是在行政机关登记注册并具有相应资质和创作生产能力的国有文艺院团(含梁河县阿昌族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 申报项目应精心策划,并通过充分论证,且无法律纠纷、知识产权(版权)争议等。同一项目未经重大修改或改版升级不得重复申报。作品权益属多方所有的,须得到全部权益所有者书面授权。
第十九条 申报程序
(一)依据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要求,填写和提交申报材料,按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申报。申报主体应如实填写申报表,如有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当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二)扶持资金项目申报遵循属地原则。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本地区项目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评并签署意见,按申报指标数汇总后上报州文化和旅游局。州级文艺院团直接向州文化和旅游局申报。
(三)州文化和旅游局艺术科负责申报政策解读和申报引导,协调对接相关工作。
(四)对特定的重大主题文艺作品创作生产项目,可向州文化和旅游局直接申报,经专家组评审论证后,报经局务会审核同意,纳入扶持范围。
第二十条 扶持资金项目采取“申报初审、资格认定、专家评审、会议审定”的评审制度。一是由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初评;二是由州文化和旅游局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认定。通过资格认定的项目提交专家评审会评审,并提出入库项目和补助金额建议;三是州文化和旅游局根据专家评审结果与建议召开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研究批准扶持项目与补助金额。
第二十一条 拟扶持项目应向社会公示。对公示项目有异议的,提出异议者需在公示期内实名提出书面意见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异议受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作出结论。对评审专家的艺术或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的,不能作为提出异议的理由。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项目,由州文化和旅游局按程序审批后,下发相关通知。扶持项目不得转包或委托完成。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项目不符合党和国家相关法律政策规定,或知识产权等存在争议的;
(二)申报主体通过欺骗、剽窃、贿赂等不正当或非法手段获得奖项的;
(三)申报主体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机构)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仲裁的;
(四)申报主体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的;
(五)其他不宜予以支持的情形。
第五章 扶持资金拨付、使用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扶持资金必须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单独核算,做到用途明确、账目清晰,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扶持资金项目在公开申报时应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管理有关要求编报绩效目标。受扶持的创作项目完成后,由实施单位进行项目绩效自评。县市文化和旅游局按照职权范围负责组织开展扶持资金的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报告报州财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备案。州财政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围绕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适时开展绩效评价或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今后年度资金预算安排和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按照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扶持资金统一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指导实施单位依法依规对扶持资金进行合理分配,并按时提交资金分配使用情况报告,接受监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六条 扶持资金支出过程中,属政府采购范围的,或使用项目资金形成国有固定资产的,按照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执行;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管理,按照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扶持资金使用主体须按计划有序推动项目实施。实施过程中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延期、变更实施主体、调整预算和绩效目标等,须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实施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期限和改变资金用途。
第二十八条 扶持资金下达一年后,未实质性启动,或因各种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不再实施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已拨付的财政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九条 扶持项目完成后,扶持资金使用主体应及时清理账目和资产,进行经费决算,办理结项,开展绩效自评。
第三十条 扶持资金项目未通过结项验收的,作终止项目处理,剩余资金冻结,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拨款单位上缴州财政。
第三十一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项目作品在播映、演出、展览、出版、发表、宣传、推介时,须明确标识“德宏州文艺事业扶持项目”字样。
第三十二条 实行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责任追究制度。
(一)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负责扶持资金管理的分管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在扶持资金分配、评审、审批、结项鉴定等过程中承担相应责任,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扶持资金不得用于与文艺事业扶持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和用于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工资性及津补贴支出等。
(三)对资金使用单位或个人在扶持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违规违纪违法情形之一的,作撤销项目处理,追回已拨付的全部扶持资金;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项目内容及实施过程中出现政治问题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制度规定的;
3.项目内容违背公序良俗的;
4.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的;
5.项目实施与申报内容严重不符的;
6.项目实施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
7.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贿等行为的;
8.拒不配合资金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
9.经两次延期仍不能完成的;
10.其他违规违纪违法事项的;
11.拒不配合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管理工作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州文化和旅游局、州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制定相应扶持政策,与州级文艺院团联合开展“揭榜挂帅”、签约创作,参与联合攻关创作。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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