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量化规定,2023年11月20日,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印发了《德宏州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部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德文旅规〔2023〕1号),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2019年3月,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挂牌成立,全州文化和旅游进入以文塑旅、以旅彰文的融合发展时期。2021年7月1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施行,2022年5月1日《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施行,根据《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发〔2023〕33号)文件要求,按照《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规定,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制定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裁量权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裁量基准》制定坚持合法、过罚相当、公平公正、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充分考虑我州发展实际,综合考量文化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量化规定。《裁量基准》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和《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全面准确性,防范自由裁量权空间过大,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文化市场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办法》
3.《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212号)
4.《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
5.《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同时参照省级相关领域现有行政处罚细化标准,对行政处罚事项的违法行为、法律依据、处罚标准等进行细化量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包括《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旅游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3项,即:1.导游在讲解中不得曲解少数民族语言,文化和历史的行政处罚;2.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行政处罚;3.旅行社未经许可经营边境旅游,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行政处罚。《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涉及行政处罚事项1项,即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或者不尊重民族风俗习惯的行政处罚。
四、裁量情形的认定
执法部门对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领域发生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认定较轻、一般、严重情形。行政处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数额,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分别对应较轻、一般、严重三种情形。违法行为可以依法予以减轻或不予行政处罚的,按照《云南省文化和旅游执法领域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相关规定和要求给予减轻处罚或不予处罚。
(一)不予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认定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免除其行政处罚。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执法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约谈教育并书面记录在案。其中,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二)减轻处罚
减轻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以下处罚。减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一种或几种处罚种类之外,选择更轻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2.应当并处时不并处;
3.应当先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再作其他处罚的,没收非法财物或违法所得后不再处罚;
4.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下限数额以下予以处罚,但减轻幅度原则上不得低于下限数额的50%。
(三)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是指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轻的种类或较低的幅度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4.主动供述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5.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从轻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轻的处罚种类处罚;
2.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
3.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低幅度处罚。
4.同时具有两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幅度下限处罚。
(四)一般处罚
一般处罚是指介于从轻与从重行政处罚之间的处罚。一般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单处或并处;
2.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间幅度处罚。
3.对同一违法行为设定了多种可选择的包括罚款在内的处罚种类的,适用一般数额的罚款处罚。
(五)从重处罚
从重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或法定幅度内选择较重的种类或较高的幅度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1.危害国家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
2.在共同实施的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经执法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禁止或者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4.经执法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5.因同种违法行为一年内受到三次及以上行政处罚的;
6.隐匿、破坏、销毁、篡改有关证据,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7.对证人、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打击报复的;
8.违法行为引起群众强烈反映、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舆情传播,或者造成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9.违反未成年人保护相关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10.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和社会管理,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
1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重处罚按照下述规则行使:
1.在违法行为可以选择的法定处罚种类中选择较重的处罚种类进行处罚;
2.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实施并处;
3.在违法行为所对应的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较高幅度处罚。
五、适用范围
本《裁量基准》仅供德宏州行政区域内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和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参照执行。
六、《裁量基准》的修订
本《裁量基准》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和执法工作实际及时动态调整修订。
七、解释与施行
本《裁量基准》最终解释权由州文化和旅游局解释。施行时间,自2023年12月20日施行,有效期为3年。
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11月20日
文章来源:德宏州文化和旅游局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