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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浏览量:8692   作者:  日期:2023/11/6

日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为全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便于各级各部门、小微企业、“三农”主体和社会公众更好的了解《德宏州完善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有关内容,现就《方案》出台的背景、依据、主要内容等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为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发展壮大,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的融资支持力度,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云政规〔2020〕2号)等规定,结合德宏州实际情况,制定《方案》。

二、适用范围及期限

《方案》适用于州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及体系建设,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3年。

三、主要内容

《方案》共3个方面,主要内容为: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努力打造一条既能有效破解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又能切实防范化解实体经济融资风险的可持续融资通道,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

2.基本原则。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足实际,统筹推进;健全机制,持续发展;防范风险,推进创新。

3.发展目标。实现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资本金实力强、业务能力强、抗风险能力强、竞争力强等目标;争取3年内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规模每年实现翻一番,全州小微企业及“三农”融资难问题得到明显缓解,综合融资成本控制在合理水平;建立健全“政银担”风险分担及管控机制,促进全州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任务(共10条)

1.持续做大做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3年努力,争取使州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达到2亿元以上。

2.积极融入全国全省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

3.鼓励在各县市设立政府性融资担保分支机构。

4.坚持支小支农市场定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及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三农”主体,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

5.鼓励降低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利率。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除贷款利息外,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收取借款人的保证金、类保证金等其他任何费用。

6.实行担保业务补贴政策。由财政部门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超过1%/年的担保业务补贴,担保业务补贴由州级财政及项目所在县市财政按照3:7比率共同承担,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除担保费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向担保对象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7.完善风险防控机制。设立代偿熔断率,当单个金融机构开展的政府性融资担保业务年度代偿率超过3%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暂停该金融机构相关担保业务。

8.建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贷款发生风险,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贷款银行按照约定比例分别履行代偿责任,其中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代偿部分,由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2023年给予30%、2024年给予20%、2025年给予15%的风险补偿,州级及项目所在县市按照3:7比率分别承担。

9.建立健全政府性融资担保尽职免责机制。

10.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产品创新。

(三)保障措施及工作要求

1.建立多方合作机制。加快构建政府引导、部门参与、金融机构合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运作的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发展。

2.持续优化经营环境。维护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独立市场地位。依法保障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享受税收减免、代偿损失税前扣除等优惠政策。

3.加强监督管理。州、县金融办履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责任主体。

4.强化绩效管理及运用。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绩效评价考核体系,考核结果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工资总额及负责人薪酬、扶持政策、专项资金奖补等相挂钩。

5.建立负面清单管理机制。

四、专业术语诠释

(一)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二)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小微企业主,以及与前者规模相当的、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三)“三农”主体: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及农产品加工、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的企业,还包括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经其他政府机构登记的非企业经济组织。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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