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订了《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3月1日前将修改意见建议及个人联系方式发送至邮箱843949970@qq.com。
附件:《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德宏州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4日
德宏州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通行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物业管理规定》《云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州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消防车通道是指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和停靠的道路,包括专用消防车通道、市政道路、居民住宅区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内的道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
第四条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内消防车通道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规则,规范车辆停放,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第六条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监督管理
第七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筑设计方案中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及防火间距等规划内容进行审查,尽可能提高建设项目停车车位配比。
(二)严格控制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第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对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设计审查意见进行程序性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二)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中严格把关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和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窗口建设、设置情况,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的,不应当出具合格意见。
(三)监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落实临时消防车通道建设、管理、维护工作。
(四)对老旧住宅小区实施改造时,在满足消防车通行的情况下设置临时停车场地和泊位,最大限度满足小区停车需求。
(五)指导、督促居民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其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
(六)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九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占用市政道路设置市场、夜市的行为严格管理,确保符合消防车通行要求。
(二)严格管理城市内建筑物户外广告牌、灯箱等设置,规范流动摊贩、店外经营等摊位设置,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章建筑和设施。
第十条公安机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批大型群众性活动时,严格把关消防车通道设计,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安全条件的,不予许可。
(二)对市政道路停车泊位进行统一划线,规范车辆停放,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对道路交通范围内占用消防车通道、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依法进行拖移。
(四)配合消防救援机构依法查处机动车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违法行为,并提供车主相关信息和相关技术支持。
(五)在消防救援机构执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行动时,对影响消防车通行的车辆,及时到场疏导,确保消防车辆顺利到达救援现场。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三)对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四)组织开展消防车通道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违法行为。
(五)完善消防安全领域信用监管机制,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信用惩戒。
(六)开展经常性消防车通道管理法律法规和常识宣传培训,提高公民消防安全意识。
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结合日常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辖区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
(二)对辖区单位、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改正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
第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上级政府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对老旧住宅小区建立完善错时停车、共享停车等政策,合理利用现有场地规划建设停车位,推动居民规范停车。
(二)鼓励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宣传,定期播放、张贴相关宣传标语。
(四)推动解决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消防安全意识,不得违法设置影响消防车正常通行的限高杆、水泥桩设施,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三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五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及时消除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采取应急措施,并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六条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和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采取定期开展巡查、检查和安装摄像头等人防、技防措施,保证管理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不得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确保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净空高度以及转弯半径满足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应设置停车泊位、建(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定期向管理对象和居民开展宣传教育,提醒占用消防车通道的危害性和违法性,提高单位和群众法律和消防安全意识。
(七)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立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鼓励已成立业主委员会尚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八条住宅小区业主(租户)和经营办公类建筑使用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主动接受建筑管理单位提供的安全提示和宣传教育工作。
(二)主动将私家车(含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规定位置。
(三)不得在公共疏散区域私搭违建,并主动接受管理单位的检查和整改要求。
第四章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确保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发现存在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违法行为时,应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工程,应及时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消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未履行消防车通道管理职责的,由消防救援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第二十四条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乡镇、农村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 录 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
在消防车通道路侧缘石立面和顶面应当施划黄色禁止停车标线;无缘石的道路应当在路面上施划禁止停车标线,标线为黄色单实线,距路面边缘30厘米,线宽15厘米;消防车通道沿途每隔20米距离在路面中央施划黄色方框线,在方框内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1)。
图1 消防车通道路侧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在单位或者住宅区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路面,按照消防车通道净宽施划禁停标线,标线为黄色网状实线,外边框线宽20厘米,内部网格线宽10厘米,内部网格线与外边框夹角45度,标线中央位置沿行车方向标注内容为“消防车道 禁止占用”的警示字样(示例见图2);同时在消防车通道两侧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示例见图3),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道,违者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内容。
图2 消防车通道出入口禁停标线及路面警示标志示例
图3 消防车通道禁止占用警示牌示例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 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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