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水规计〔2021〕4号
云南省水文水资源局德宏分局,陇川县麻栗坝灌区管理局,各县市水利局,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德宏州水利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水利局
2021年8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水利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德宏州水利工程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等(以下统一简称“水利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的管理,保证评审活动的公平、公正,充分发挥专家技术咨询作用,提高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技术评审质量,依据水利部及省水利厅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宏州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考核及评审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评审专家,是指进入德宏州水利局组建的德宏州水利工程设计方案评审专家库(以下简称“州级评审专家库”),为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活动提供评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 德宏州水利局依法负责州级评审专家库的组建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州级评审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管理制度。
(二)对申请进入州级评审专家库的人员进行资格认定、入库、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三)依法受理处理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活动的投诉,依法查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专业构成由水利水电工程、水文与水资源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地质、水利水电工程造价、农业水利工程、水土保持、水利水电动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测量等专业及水利相近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申报时应明确本人所属行业和专业特长,每位专家申报专业不超过3个。
第六条 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组成不限制各县市及各单位的人员比例,但须考虑评审专家的总人数和专业结构,总人数控制在50名左右。州级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专家库专家调整、增补一般每3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 各县市水利局负责对本县市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初审,并向德宏州水利局推荐;负责对参加所组织评审项目的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违规行为记录;组织对本县市评审专家进行培训,协助德宏州水利局对州级评审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公正、实、廉洁、认真负责地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
(二)熟悉水利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三)德宏州水利系统从事水利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四)负责或参加过水利工程规划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实施方案编写、评审及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工作;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审工作,年龄在6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职称或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可不受此年龄限制);
(六)近年来参加过水利行业组织举办的水利行业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合格;
(七)未曾因在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以及其他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违纪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被取消评审资格;
(八)未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符合上述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报,但是在职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除外。
第九条 评审专家申报入库程序:
评审专家采取个人申请、单位推荐、州水利局审核择优遴选认定的方式入库。
(一)德宏州水利局向有关单位印发组建评审专家库或动态调整、增补评审专家文件通知。
(二)有关单位负责通知本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申报,由个人填写《德宏州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专家库专家资格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详见附件一),并准备相关个人证明材料。
(三)申报人员认真如实、准确填写《申请表》,并附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等证明材料(复印件)提交所在单位审核,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印章后统一由单位报送德宏州水利局,申请材料需报送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德宏州水利局业务科室对申报人员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复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研究择优遴选进行专家资格认定,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德宏州水利局录入州级评审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评审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审批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聘请担任评审专家,参加技术评审活动;
(二)有权要求在评审会议召开3日前获取参加评审活动通知和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未收到文本及相关材料的,有权拒绝参加评审活动;
(三)依据水利行业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四)评审会议上提出的意见未被采纳时,有权保留意见;
(五)向德宏州水利局反映在技术评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六)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参加评审活动的劳务报酬;
(七)自行申请退出州级评审专家库;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积极参加水利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等方面的培训,更新水利行业业务知识;
(二)认真负责开展技术评审工作,全面阅研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及相关材料,准时参加评审活动,及时签署提供客观、公正、具体、明确的书面意见,并对所签署的意见负责;
(三)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不得收受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单位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四)对于有保密要求的技术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外界泄露技术工作的情况以及相关材料的内容;
(五)发现自己与被评审对象有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六)在技术评审工作中,自觉接受德宏州水利局或其委托的评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七)工作单位、职务职称和联系电话等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告知德宏州水利局;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严格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抽取:
(一)德宏州水利局自行组织或者委托评审机构进行技术评审的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必须在州级评审专家库内抽取评审专家,不得邀请未入选州级评审专家库的专家参加技术评审工作。特殊工程需要聘请州级评审专家库外专家时,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由业务科室提出专家人选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聘请。
(二)德宏州水利局或者委托的评审机构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技术评审工作,应当根据项目类型、所需专业等实际情况,从州级评审专家库中分类随机抽取相关专业评审专家。
(三)州级评审专家库为全州开展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活动提供评审专家资源,各县市水利局或者其委托的评审机构评审项目,均可以从州级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评审完成后向州水利局报备。
(四)评审专家抽取实行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抽取勘察设计报告编制单位的专家参与评审,特殊情况需参与时由业务科室提出抽取方案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抽取,但不得抽取项目组成员担任评审专家。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其评审专家资格,违纪违法情况将转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一)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负责任,不能客观公正履行技术评审职责的;
(二)泄露在技术评审工作中知悉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情况,损害相关单位正当权益的;
(三)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向利害关系人提出不正当要求,或者收受财物及其他好处的;
(四)评审中提出的意见明显不符合水利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一年内达到2次及以上的:接受邀请同意参加评审活动后又缺席的,或未能按时提交评审意见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邀请参加评审活动的;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的;因工作调动,不再适宜担任评审专家的;受到刑事处罚或被开除公职的;因个人原因,经本人书面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及有关单位有权对评审专家在参加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活动中的不良行为进行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德宏州水利局对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实行考核管理,考核结果记入评审专家个人信用档案,作为州级评审专家库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德宏州水利局、各县市水利局负责对参加所组织评审项目评审专家的日常违规行为记录。在评审过程中对评审专家按照《德宏州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记录表》进行记录(详见附件二)。
州、县市水利局在评审活动结束前应当及时公布违规行为记录情况,评审专家对违规行为记录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州、县市水利局认为其申诉理由不成立,有权认定其违规行为,该评审专家评审意见无效。
各县市水利局在评审活动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须将评审专家违规行为记录情况上报德宏州水利局,作为对评审专家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德宏州水利局组成评审专家考核组,根据评审专家日常违规记录情况、考勤记录抽查及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违规行为记录汇总(详见附件三《德宏州水利工程勘察设计报告评审专家年度违规行为汇总表》),结合评审专家的业务能力、评审活动表现、培训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审业务能力强、表现良好、无违规行为记录的评审专家,年度考核为合格;否则,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德宏州水利局负责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动态管理工作。调整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时,对考核合格的评审专家原则上保留入库;对不能履行评审专家义务或者考核不合格的评审专家,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从州级评审专家库中除名,三年内不予受理其评审专家资格申请。增补州级评审专家库专家时,对符合评审专家条件的申报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程序认定公示后录入州级评审专家库。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州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德宏州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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