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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的通知

浏览量:5241   作者:  日期:2022/4/10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爱卫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410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根据机构设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德宏州人民政府对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人员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进行调整充实。具体内容如下:

一、人员组成

 任:州长

常务副主任:刘毅鹏 副州长

副主任:州委宣传部副部长、州文明办主任

孟宏山 州政府副秘书长

李君川 州教育体育局局长

孙孔龙 州生态环境局局长

李小山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张定刚 州农业农村局局长

   州卫生健康委主任

马向红 市场监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州委办公室、州政府办公室、州委宣传部、德宏传媒集团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体育局、州民族宗教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水利局、州商务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委、州市场监管局、州广电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州医保局、州机关事务管理局、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瑞丽海关、畹町海关、芒市海关、盈江海关、章凤海关、州烟草专卖局、德宏调查队、芒市机场州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各县市人民政府。

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州卫生健康委,承担全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日常协调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陈力同志兼任。

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全州爱国卫生运动工作实行成员单位分工负责制。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工作分工履行职责

州委办公室:落实州委爱国卫生工作决策部署、州委领导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全州爱国卫生工作重大活动。审核、把关州委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文稿。协调州委领导参加全州爱国卫生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州政府办公室:落实州政府爱国卫生工作决策部署、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统筹协调全州爱国卫生工作重大活动。审核、把关州人民政府有关爱国卫生工作文稿。协调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全州爱国卫生工作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

州委宣传部:充分发挥宣传舆论的主渠道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知识宣传,宣传爱国卫生法规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及时曝光;对公共场所控烟知识进行宣传,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在新闻媒体设置爱国卫生和健康教育宣传栏目,定期开展健康教育及爱国卫生知识宣传工作。把爱国卫生工作列入全州精神文明建设和提升全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文明家庭工作,动员全社会广泛参与。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发展改革委:把爱国卫生工作纳入全州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做好爱国卫生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衔接平衡。按规定程序安排用于爱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投资。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教育体育局:健全健康教育体系,建立学校健康教育推进机制。改善学校教学和住宿卫生条件,净化、绿化、美化学校环境,加强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普及健康知识,提高学生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宣传活动。以青少年为重点开展控烟教育和干预。加强对学校、幼儿园的营养健康工作的指导。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推广普及广播体操、工间操,大力发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运动项目,鼓励开展适合不同人群、不同地域特点的特色运动项目。按国家标准实施体育锻炼项目,完善国民体质监测体系。加强全民健身组织网络建设,扶持和引导基层体育社会组织发展。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健全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强科学健身指导服务。推动全民健身和全民健康深度融合。促进重点人群开展体育活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民族宗教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稳定、和谐体系建设中,协同有关部门促进全州少数民族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的发展。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公安局:积极参与支持爱国卫生工作,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伤害医务人员的暴力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组织做好交通秩序和车辆停放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组织做好交通秩序、交通噪声和车辆停放的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工作,保证爱国卫生工作的正常顺利开展。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民政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中。配合推进健康社区建设,提高社区居民健康水平。配合做好社会组织参与爱国卫生运动的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性机构的爱国卫生工作。统筹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财政局:将爱国卫生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加强对爱国卫生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为爱国卫生事业发展提供必需财力支持,保障国家、省爱国卫生项目建设配套经费需要,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中,积极推进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增效专项行动,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率,确保按时足额发放社保待遇,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组织监督实施女职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生态环境局:深入开展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监督管理,实施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推进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指导和协调解决跨地域跨部门以及跨领域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深入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和全年空气质量优良API(空气污染指数)天数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加强城乡水资源和水功能区管理,做好水源地保护和水质监测,水源地安全保障率100%;督促相关企业做好有毒有害气体、废水的污染防治工作;强化空气PM2.5(细颗粒物)监测和形成机制分析;调查处理各类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加强环境健康风险管理。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统筹做好全州城市环卫工作。加强城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行业管理;督促建设单位指导建筑工地做好封闭作业、文明施工,加强对建筑工地的卫生管理;指导农村危房改造、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生态环境改善。加强城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扎实推进环境卫生整治,指导、管理城市公共厕所和粪便无害化处理;对市容环境卫生实施监督管理;落实“门前三包”工作,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法建设、执法监督检查,以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的收集、清运和无害化处理的管理;加强垃圾箱、垃圾中转站和垃圾处理场的消毒杀虫、灭鼠,有效控制“四害”密度;认真抓好居民小区、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环境卫生整治;依法加强城市管理,拆除影响市容的违章建筑及设施;清理整治各类违法粘贴小广告,消除乱贴乱画、乱扯乱挂、乱堆乱放现象;重点整治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流动商贩经营行为,清理占道经营;加强全州公园绿地建设管理,确保城区绿化覆盖率和人均绿地面积达到要求。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交通运输局:做好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卫生管理、废弃物收集处理以及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治理;开展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按照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做好铁路沿线和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的清洁卫生工作;协助做好发生重大疫情时的交通管制工作;积极开展创建卫生窗口单位活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农业农村局:结合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推进农村厕所革命牵头组织做好农村人、畜禽粪便和养殖业的废弃物及其农业废弃物综合安全利用;推广有机肥替代化肥,维护生态平衡;开展农田灭鼠;组织协调农药质量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与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配合做好地方病和人畜共患病等的防治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水利局:全面落实水资源保护策略,加强全州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水资源的合配置和水量分配,做好供用水调度,确保用水安全;组织和指导饮水安全工程项目的实施;加强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建设;配合卫生健康部门预防控制地方病、寄生虫病的发生和传播。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商务局:督促指导加油站及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从业人员2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内部卫生管理。加强商务综合行政执法,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安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文化和旅游局:落实旅游行业公共卫生管理要求,加强旅游行业单位公共卫生、病媒生物防制和防病管理;加强对全州旅游星级酒店、对文化场所、娱乐场所、A级旅游景区等单位卫生管理。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卫生健康委:贯彻实施爱国卫生有关政策、法规,制定爱国卫生有关工作规范。牵头落实健康中国战略,实施健康德宏行动,健全覆盖全民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加强重点人群健康服务。组织开展卫生城镇和健康县城健康村镇建设。推进城乡环境卫生整治,加强农村改厕技术指导,开展病媒生物监测和防制。加强环境与健康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组织实施饮用水水质监测,协调开展环境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加强卫生监督执法,抓好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和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普及健康知识,推动社会心理健康服务,促进烟草控制,动员全社会参与卫生健康活动。开展中医药科普宣传及健康教育,普及中医药健康文化知识。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指导和培训。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加强治未病能力建设,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协助政府预防和控制重大疫情和各种传染病的发生、蔓延,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的垃圾、污水、污物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开展重大活动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及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市场监管局:依法把好市场经营主体准入关,监督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加强对烟草广告的监督管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加强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加强食品安全保健食品、化妆品和餐饮服务环节综合监督管理,督促各地各部门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依法查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督管理。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德宏传媒集团、州广电局:及时准确做好爱国卫生工作权威信息发布和解读阐释,全面反映爱国卫生工作新举措、新进展、新成效。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和卫生科普宣传;设置固定爱国卫生健康教育宣传专栏,积极宣传爱国卫生知识;对环境卫生脏乱差现象和始作者予以曝光;宣传爱国卫生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情况,发动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活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林草局:统筹推进林业生态建设,落实全民义务植树宣传动员、规划和实施;组织开展植树造林工作,改善生产生活环境;开展打击售卖、加工、进食野生动物行为;与卫生健康等部门共同做好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乡村振兴局:贯彻落实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深入推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明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配合协调做好乡村健康教育、病媒生物防制和控烟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医保局:全面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参保人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完善医保支付政策,做好经办服务,推进基本医保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机关事务管理局:抓好州直机关单位爱国卫生责任制的落实,督促指导州直机关单位做好环境整治、病媒生物防制、食品安全、防病防疫、健康创建改善办公和生活环境,提高干部职工的健康素质,保障州直机关高效有序运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州总工会、团州委、州妇联:组织动员广大职工、青年、学生、妇女和家庭成员,积极参与所在地区和单位爱国卫生活动,遵守各项国家法律和卫生法规,增强自身文明素质和保健能力,开展健康知识普及,协开展青少年、妇女、职业群体等重点人群的体质健康干预计划,提高妇女和青少年健康体质,保障妇女和青少年身心健康。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瑞丽海关、畹町海关、芒市海关、盈江海关、章凤海关:组织开展边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卫生处理;协助当地政府开展边境病媒生物防制和环境卫生整治。组织本系统本单位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德宏调查队配合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做好群众满意度调查有关工作。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芒市机场、州交通运集团公司:做好道路、水路和城乡客运领域交通运输工具及客运场站的卫生和环境整治;协助地方政府做好运输客运站、机场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各县市人民政府:加强辖区环境与卫生建设,净化、绿化、美化环境,保证公共场所卫生清洁,组织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卫生城镇创建、健康城市健康村镇建设、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和无烟环境建设,增强辖区市民健康素质,大力提高城市卫生整体水平,为国际国内大型活动服务。

德宏军分区、武警德宏支队:落实军队系统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计划,结合部队建设实际、军事任务特点和官兵健康需求,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提高官兵健康素质和部队健康水平。积极参加地方爱国卫生工作,参加社会卫生综合整治活动。组织本系统本单位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的生活方式。

附件: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

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德宏州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州爱卫会)工作,根据《全国爱生运动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州爱卫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爱国卫生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州委州政府各项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着力改善人居环境,提高社会卫生管理水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

第三条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党委领导、政府主导,跨部门协作、全社会动员,预防为主、群防群控,依法科学治理,全民共建共享工作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州爱卫会是州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州的爱国卫生工作。

第五条州爱卫会的成员及组成单位由州人民政府批准。州爱卫会由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州爱卫会主任由州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及成员由州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有关单位负责同志担任,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接替岗位人员自补充并向州爱卫会报备

第六条州爱卫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州爱卫办在州卫生健康委,州卫生健康委主要负责同志为州爱卫办主任,分管同志为州爱卫办副主任。

第七条州爱卫办负责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共同履行爱国卫生工作职责,承办州爱卫会的各项计划、决议、决定等事项,检查各项工作落实情况,起草文件,承办会议。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州爱卫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爱国卫生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

(三)组织开展环境卫生治理、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卫生城镇创建和健康城镇建设、健康影响监测与评估等活动;

(四)加强控烟工作,倡导文明健康、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

(五)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监督、考核、评价;

(六)指导开展重要活动卫生保障、重点疾病防控和重大自然灾害后的爱国卫生工作;

(七)研究解决有关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八)建立完善社会性群众监督机制;

(九)完成应当由爱卫会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法

第九条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分工负责,加强协调配合,明确工作任务,每年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

第十条广泛开展社会宣传,动员群众积极参与,表彰在爱国卫生工作中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一条坚持科学指导,建立健全专家咨询制度,完善多部门、多领域专家库。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及时总结推广适宜技术和典型经验。

第十二条组织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效果评价,加强工作督导。结合我州实际,研究制定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标准,拓宽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开展。

第十三条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及时、准确公开相关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动态,反映各地工作情况。

第五章  会议制度

第十四条州爱卫会实行全体会议、专题会议、联络员会议制度。会议主要任务:研究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爱国卫生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州委、州政府工作要求;领导和统筹协调全州爱国卫生工作,分析爱国卫生工作形势,研究工作措施,部署重要工作;审议提交州爱卫会决定的涉及全州爱国卫生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研究讨论其他重要事项;完成州委、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由州爱卫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主持召开1次全体会议,州爱卫会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六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州爱卫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根据会议内容,州爱卫会相关成员参

第十七条联络员会议。州爱卫会各成员单位指派1名联络员,负责成员单位间协调联络工作。联络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由州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不定期组织召开。

第六章  公文办理制度

第十八条州爱卫办负责州爱卫会日常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含州爱卫会文件、州爱卫会函、州爱卫办文件、州爱卫办函。

第十九条州爱卫会文件。对全州爱国卫生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或提出指导意见,发布全州爱卫会重大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工作计划,部署全国爱国卫生重要工作,表彰具有重大意义的先进典型等文件以州爱卫会文件印发,由州爱卫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条州爱卫会函。印发州爱卫会一般性规章制度、通报重要专项工作情况等文件以州爱卫会函印发,由州爱卫办主任签发。

第二十一条州爱卫办文件。印发贯彻落实以州爱卫会名义发布的爱国卫生工作重要决定、政策、标准、规范等的具体实施意见、措施、办法、规定,印发各项工作管理规定,部署开展爱国卫生重点工作,调整州爱卫办人员及其职责,与有关部门的联合发文等,以州爱卫办文件印发,由州爱卫办主任签发,或经州爱卫办主任同意后,由州爱卫办副主任签发。

第二十二条州爱卫办函。与有关部门联系、协商工作,征求有关部门或县市爱国卫生机构对相关工作的意见,下发以州爱卫办名义召开的会议或开展调研、学习等的通知,部署开展州爱卫办日常业务工作,请各级各部门报送材料、数据、征求意见建议等,以州爱卫办函印发,由州爱卫办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州爱卫办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单位: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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