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便于各地各部门抓好贯彻落实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文件内容,现将文件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中提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2〕27号),要求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以特定形式向社会公布并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2023年3月,《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23〕11号)从省级层面对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在2023年11月底前普遍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德宏州各级行政执法单位行使行政裁量权,完善执法程序,促进合法合理行政,更好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德宏州实际,在深入分析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德宏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和管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防止行政裁量权滥用,确保执法机关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给付、行政强制、行政检查时的行政行为得到有效规范,推动提升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效能。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由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工作内容、工作措施、工作要求五个部分组成。一是指导思想。强调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要聚力我州“三个示范区”发展定位、“三支柱一标杆”主攻方向,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提高执法行政水平,为推动德宏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二是工作目标。明确到2023年底前,全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普遍建立。三是工作内容。明确了制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裁量权基准的应遵循的原则和具体内容。四是工作措施。提出以条为主、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明确州级行政执法单位、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职责及权限,要求按照规章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程序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通过政府及部门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五是工作要求。要求全州各行政执法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宣传培训,高效推进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
四、与上级文件的异同
《实施方案》与上级文件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主体、制定程序、制定权限的要求上保持一致。同时,《实施方案》的制定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合理性、规范性。与上级文件相比,《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主体和权限,梳理了我州13部地方性法规,明确了由州级行政执法单位负责梳理本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下级根据本地实际,对上级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予以合理细化量化。同时,细化了行政裁量权基准的制定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怎样制定以及制定什么样的裁量基准,更加有利于行政机关掌握运用裁量规则作出公平合理的行政行为。
(二)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适用性、科学性。与上级文件相比,《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征用等行政行为的裁量基准,要求法律、法规、规章中存在裁量空间的,均应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规定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嵌入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为执法办案提供精准指引,提高政府监管效能;针对行政机关适用裁量基准可能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等情况,明确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动态调整机制,及时修改不适应社会经济社会发展的裁量权基准,切实保护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三)增强了行政裁量权的指导性、约束性。与上级文件相比,《实施方案》从横向、纵向和内部三个维度完善了司法行政部门、各级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内设机构对行使裁量权情况的指导监督职责;新增了行政裁量权在行政复议中的运用、行政复议可以对裁量基准进行附带审查等,增强了指导监督的合力,将有效防止行政执法领域畸轻畸重等问题的出现。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