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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浏览量:7963   作者:  日期:2023/5/5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政府参事工作适用《条例》规定》和本规则。州政府研究室为州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州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州长聘任。州人民政府参事人数,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事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中选聘。参事优先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二章  参事选聘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选聘参事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适应政府咨询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优先的原则;

(三)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严格考察、择优遴选的原则。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参事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五)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具有履行参事职责所需要的思想理论水平、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高于60周岁。

聘参事程序:

(一)制定方案。州政府研究室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以及参事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参事选聘方案,向有关方面发出参事人选推荐函;

(二)协商推荐。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参事人选,经本人同意后,由州政府研究室按照参事选聘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三)考察拟聘人选。州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聘参事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征求统战部门意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的,按照干部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考察对象还须通过纪委监委的审核;
    (四)人民政府审定。由州政府研究室考察确定参事拟聘人选,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印发聘任决定文件,适时举行聘任仪式;

)州长签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参事名单。

第七条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参事聘任期虽未满但经批准退休的,自批准退休之日起自然离任。

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参事在受聘期间,不认真履行参事职责,因违纪违法被处分的,由州政府研究室州人民政府予以辞聘。参事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政府研究室提请,可以解聘。
    参事受聘、辞聘和解聘州政府研究室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参事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参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对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五)按要求参加州人民政府、州及上级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或者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六)承担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一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重大活动。

十二  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参事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享受工作待遇;

(二)享受参事个人工作经费补助,其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生活待遇从优给予照顾。

第四章  参事的履职保障

第十人民政府应当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置和配备与参事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州人民政府应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会、座谈会和面商等形式听取参事意见建议,促进参事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州直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参事的工作,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工作。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参事建议纳入州政府督查事项,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向参事和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州政府研究室负责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州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根据参事工作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单位、港澳台地区有关研究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承办参事人选的推荐、考察、首聘、续聘和参事的离任、解聘、辞聘及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参事的日常工作条件,参事在参加与参事工作有关的出差、调研、学习活动,差旅费原则上回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报销。

第十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附则

二十规则2023年5月4日起施行,原《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的通知》(政办发〔201517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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