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已经2023年4月25日召开的德宏州第十六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
2023年5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州人民政府参事工作,保障参事依法履行职责,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政府参事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州人民政府参事工作适用《条例》《规定》和本规则。州政府研究室为州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主管州人民政府的参事工作。
第三条州人民政府参事实行聘任制,由州长聘任。州人民政府参事人数,由州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参事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人员中选聘。参事优先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选聘,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选聘。
第二章 参事选聘原则、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选聘参事应当坚持的原则:
(一)适应政府咨询工作需要的原则;
(二)以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优先的原则;
(三)统战工作与政府工作实际需要相结合的原则;
(四)注重实绩的原则;
(五)德才兼备、严格考察、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五条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热爱参事工作,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
(二)熟悉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三)在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四)具有较强的调查研究能力,能独立完成参事建议和调研报告;
(五)诚实守信,清正廉洁,具有履行参事职责所需要的思想理论水平、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首聘年龄一般不高于60周岁。
第六条选聘参事程序:
(一)制定方案。州政府研究室根据政府工作的需要,以及参事队伍年龄结构、专业结构等具体情况制定参事选聘方案,向有关方面发出参事人选推荐函;
(二)协商推荐。由州人民政府领导、有关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推荐参事人选,经本人同意后,由州政府研究室按照参事选聘条件提出拟聘人选;
(三)考察拟聘人选。州政府研究室会同有关部门对拟聘参事人选进行考察。考察对象是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的,征求统战部门意见;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的,按照干部权限征求组织人事部门意见;考察对象还须通过纪委监委的审核;
(四)报州人民政府审定。由州政府研究室将考察确定的参事拟聘人选,报州人民政府审定并印发聘任决定文件,适时举行聘任仪式;
(五)州长签发聘书,向社会公布参事名单。
第七条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参事任期届满不再续聘的,自然离任;参事聘任期虽未满,但经批准退休的,自批准退休之日起自然离任。
第八条参事的人事关系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受聘后人事关系仍保留在原单位。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九条参事在受聘期间,不认真履行参事职责,因违纪违法被处分的,由州政府研究室报州人民政府予以辞聘。参事如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参事职责的,经本人申请或州政府研究室提请,可以解聘。
参事受聘、辞聘和解聘,由州政府研究室书面通知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
第三章 参事的职责、权利和待遇
第十条参事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全州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州人民政府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履行州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工作进行监督的职责,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实事求是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四)密切联系社会各界,客观反映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
(五)按要求参加州人民政府、州及上级参事工作机构召开的有关会议或者组织的礼仪、外事、统战联谊等有关活动;
(六)承担州人民政府、参事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参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向州和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了解情况;
(三)应邀参加州及县市人民政府有关会议、重大活动。
第十二条 参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
(四)保守工作秘密。
第十三条参事享受下列待遇:
(一)参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德宏实际享受工作待遇;
(二)享受参事个人工作经费补助,其标准由州人民政府确定;
(三)生活待遇从优给予照顾。
第四章 参事的履职保障
第十四条州人民政府应当为参事工作提供经费保障,将参事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设置和配备与参事工作职责任务相适应的机构和人员。
第十五条州人民政府应通过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专题会、座谈会和面商等形式听取参事意见建议,促进参事研究成果转化。
第十六条州直有关部门、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配合参事的工作,协助做好调查研究和参政咨询工作。州委、州政府领导批示办理的参事建议纳入州政府督查事项,州政府督查室要及时向参事和参事工作机构反馈办理情况。
第十七条州政府研究室负责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参事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二)组织参事围绕州人民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三)根据参事工作需要,与有关单位建立长期合作机制,建立参事工作联系点;
(四)组织参事开展同国内外有关单位、港澳台地区有关研究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五)为参事依法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
(六)承办参事人选的推荐、考察、首聘、续聘和参事的离任、解聘、辞聘及考评表彰奖励工作;
(七)承办州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参事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当保障参事的日常工作条件,参事在参加与参事工作有关的出差、调研、学习活动,差旅费原则上回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进行报销。
第十九条参事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为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做出突出贡献的,由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3年5月4日起施行,原《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宏州政府参事工作规则〉的通知》(德政办发〔2015〕17号)文件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滇公网安备 5331030200014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