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芒市应对“10·18”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格规范佩戴口罩的通告

浏览量:2959   作者:  日期:2021/10/26

为保证全市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经芒市应对“10?18”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研究,现将外出严格规范佩戴口罩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芒市的所有人员外出或在公共场所活动时必须规范佩戴口罩。佩戴口罩时要将折面完全展开,将嘴、鼻、下巴完全覆盖。

二、全市各类经营主体营业期间,在经营场所范围内的所有人员都必须规范佩戴口罩。

三、经营主体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一是严格要求进入其场所的人员必须规范佩戴口罩后方可进入;二是在经营场所所有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提示;三是指派专人对进入经营场所的通道进行严格管理,落实戴口罩、测体温、查核酸、扫“德宏抗疫情码”等疫情防控措施;四是对其经营场所内人员规范佩戴口罩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进入农贸市场、超市、便利店、理发店、美容店、医疗机构、影剧院、游艺场所、公园、客运站、公共交通工具(含网约车、出租车)、足浴店、景区、宗教场所、商业街、商场(店)、书店、图书馆及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必须全程规范佩戴口罩;发现不佩戴口罩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经营主体和执法工作人员应当予以纠正、制止,对不听劝阻者可拨打110报警电话,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罚。(未恢复营业的行业,恢复后参照执行。)

五、各执法部门和网格责任单位必须安排执法人员、网格员到街面和网格片区开展巡查、对规范佩戴口罩行为进行宣传,发现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要第一时间予以纠正、制止,对不听劝阻者,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为公安机关处罚提供证据。

六、对外出不佩戴或不规范佩戴口罩的行为,视情节由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七、对拒不遵守本《通告》规定的人员,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予以警告或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时起执行。

 

芒市应对“10·18”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    

                      (芒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指挥部代章)

                            2021年10月23日  



文章来源:芒市应对“10·18”新冠肺炎疫情指挥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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